合同超時未履行違約金的上限是造成實際損失的30%。當事人認為 約定的違約金 過高或者過低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減少或者增加,法院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 損失賠償額 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 約定違約金 的,違約方 支付違約金 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違約金上限規定是:實際損失的30%。雙方合同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約定金額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可以根據實際損失主張違約責任,超過30%的部分可以請求法院適當予以減少。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2n賠償金的法律規定為: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相關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為: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如果工作時間為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則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則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應當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法律客觀:《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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