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租賃合同最長期限是多少年
農村土地租賃合同最長期限是多少年農村土地租賃合同最長期限是三十年。農村土地租賃合同最長期限與土地種類有關,不同種類的土地承包時間不同,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除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外,其他任何單位、個人和組織都不得擅自出讓集體土地,集體土地所有權不得擅自轉讓、租賃。集體土地上建成房屋的轉讓,應當符合一定的條件,主要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占用范圍內土地使用權已經依法登記,受讓一方必須為本鄉鎮范圍內具備條件的個人或集體經濟組織。居住房屋的轉讓除需要符合相關規定外,還應當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農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鄉鎮企業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一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前款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及其最高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包括的條款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2、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3、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4、流轉土地的用途;
5、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6、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7、違約責任。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簽訂,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減少糾紛,當事人沒有采用書面形式簽訂,但已實際流轉,仍可認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成立。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租賃最長期限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租賃最長期限是二十年。
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各個機構以及公民個人享有對土地的使用權,并依法可以對土地使用權進行出租。租賃土地時,雙方需要依法簽訂合同。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租賃流程:
1、村集體召開兩委會議,研究決定出租意向,經與會人員同意后,形成書面報告,請示上一級政府批準;
2、在明確得到批準后,啟動出租程序,聘請具備評估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擬出租土地進行評估,同時村兩委研究制定出租方案;
3、評估結束,結合評估數據,完善出租方案,召開村民代表大會,討論、修改、完善、通過出租方案;
4、出租方案正式上報上一級政府以及三資辦,請示上一級政府及三資辦審核批準;
5、出租方案獲得批準以后,將出租信息公示,制定拍賣、招標方案,確定出租底價,委托第三方公開拍賣、招標,或邀請上一級政府、有關部門協助自行進行公開拍賣、招標,成功后收集整理相關材料歸檔;
6、由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實行登記生效制度,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依法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對于受讓人來說,應當依法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否則將無法取得法律意義上的物權。
綜上所述,農村集體土地租賃合同最長期限是二十年。租賃合同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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