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中的滯納金,一般指的是違約金,不可以超過造成的損失的 30% 。在實際生活中,若當事人雙方約定的違約金太高或者太低,那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結合當事人實際請求進行適當調整。通常,滯納金是沒有最高限額的限制,滯納金允許超過本金。像稅收滯納金的追繳,主要是依據征管法執行,不適用于行政強制法。
滯納金的特征
1、滯納金主要是適用于負有金錢給付義務;
2、義務人在規定的時間段內,并沒有及時的履行該履行的義務;
3、滯納金可以反復使用,具體表現為按日加收。按照稅法相關規定,稅務機關對于不按規定履行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拖欠稅款,可依法按日增加一定比例的罰金,主要針對的是稅收領域,但也不限于此。在其他的一些管理領域,若是當事人一方存在金錢給付義務的,當相對人不積極履行給付義務時,債權人可請求采取措施,征收滯納金。
答:一、滯納金最高限額有兩種不同的規定:
(1)如果是逾期未繳納稅費的滯納金,按日加收滯納稅款的萬分之五,滯納金不能超過未繳納的稅費;
(2)如果逾期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不能超過罰款的數額。
(3)現行法律在設定滯納金時,只有《水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了征收滯納金的標準,分別為千分之二和萬分之五。
二、滯納金的內涵
滯納金是對不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稅款一定比例的款項,它是稅務機關對逾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
三、滯納金的特征
(1)適用于負有金錢給付義務。
(2)義務人超過規定期限不履行義務。
(3)可以反復為之,具體表現為按日加收。
四、滯納金的主要特征
1、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懲罰性的特點。
2、所謂法定性,是指滯納金是由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款項,個人和其他團體都無權私自設立;
3、強制性,是指滯納金的征收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
4、懲罰性,指的是滯納金是對超過規定的期限繳款而采取的懲罰性的措施。根據滯納金的以上特點,滯納金只能發生雙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國家行使公共權力的過程中。
1、法律對滯納金的數額有具體規定。即對于行政處罰中的滯納金,最高不超過行政處罰的本金數額。
2、對于民事合同的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最高不能超過違約損失數額的30%,超過30%的,即為過分高于所遭受的損失,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
二、滯納金和違約金的區別是什么
1、適用的范圍不同滯納金主要適用于行政稅收領域,如按照稅法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對不按規定期限交納稅款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拖欠稅款,依法按日加征一定比例的罰金。其他管理領域凡存在金錢給付義務的,當相對人不履行義務時,都有采用滯納金的可能,如環保的排污費等。滯納金措施既可以避免因義務人不履行義務使國家利益受損害,同時也能避免因直接施加于相對人使其權益受損,并能促使其盡快履行義務,因此可作為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滯納金發生在不平等的行政關系主體之間。
違約金主要適用于民法領域,一般由當事人簽訂合同時約定的,而且違約金是由合同當事人自行商討后決定的,法律并不會主動干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2、雙方主體的地位不同滯納金發生在不平等的行政關系主體之間,可作為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違約金屬民事法律體系中的概念,是因違反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的具有賠償性的金錢給付義務,發生在平等民事關系主體之間。
3、滯納金具有法定性、強制性滯納金是由法律的規定,不能討價還價,并通過國家強制執行來保障實施的,具有法定性和強制性;而違約金是由雙方訂立合同時約定的,可高可低,完全取決于當事人的意愿,而且當一方違約時,如果違約方不支付違約金,守約方還需要通過訴訟的途徑追究對方的責任。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