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管轄確定的
法律客觀:【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關于合同糾紛的管轄特殊原則,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1、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2、《民法總則》第44條2款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3、《民法總則》第44條2款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p>
一個公司的成立說簡單也簡單,說難也難。手續現在辦起了確實容易,但是在創立過程也很容易產生糾紛。一、公司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公司訴訟地域管轄是指確定同級人民法院在各自轄區,受理第一審公司訴訟案件的分工和權限。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按照這一原則,管轄的法院按照被告的住所來確定,公司訴訟主體是判定管轄的基礎和依據,只要確定了主體及被告的住所地,管轄法院問題也就自然解決了。然而,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是為了有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實,有利于被告出庭應訴,有利于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限制原告濫用訴權,避免給被告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卻不利于當事人訴訟和法院辦案。為此,我國《民事訴訟法》在此基礎上還規定了一些以“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的情況,以及特殊管轄、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等。其中特殊管轄又規定了因合同糾紛的訴訟、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因票據糾紛的訴訟、因侵權糾紛的訴訟以及共同海損、海難救助訴訟等九種特別規定的訴訟。以原被告住所地為依據管轄,主要考慮是主體的方便性,特殊管轄、專屬管轄以及協議管轄則不同,考慮的是案情。不可否認,在條件允許的前提下,以案情為標準來確定管轄是科學的做法。二、公司糾紛怎么處理公司在遇到債務糾紛時,應該采取以下方式:1、靈活約定仲裁在合同簽定時,如果面臨標的大、對方履約誠信差、以及地方保護主義嚴重等情形時,一般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具有的專業性、靈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經濟性、獨立性的特點以及一裁終局的規定,就可以使我們減少成本,縮短時間,提高效率,減少訴訟帶來的麻煩。2、適當采納公證在合同簽定的時侯,也可以通過當地公證處進行公證,公證書具有比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的證明文件更高的證據能力,司法機關和仲裁機關一般無須審查就可以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對于經過公證的合同,在一方違約時,由于公證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對于不履約的經過公證的合同,可以提交法院申請強制執行。3、巧妙選取代理在異地訴訟的時候,由于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對方當事人具有“主場優勢”,因此為了保證訴訟取得良好的效果,在必要的時候選取一定的代理機構,對于債務的解決也具有潤滑和加持的作用。但是代理的方式對于當事人來說可以靈活選取,如可以打包一并代理,也可以分拆部分代理,通過這種靈活處理,可以有效的節約費用、降低成本。4、適時申請支付令當雙方是金錢債務糾紛,并且在債權債務關系清晰的時候,債權人通過向法院申請支付令,由法院向對方當事人發送支付令,在規定時期不履行時,可通過法院強制執行。缺點是一旦對方提出異議,就要進入普通訴訟程序,所以具有不確定的因素。三、公司糾紛的常見類型1、刑事訴訟是行使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因此,刑事訴訟法與刑法關系密切,學習刑事訴訟法必須對刑法有所了解。2、刑事訴訟由國家專門機關負責進行。刑事訴訟活動主要由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負責進行。其中,享有偵查權的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軍隊的保衛部門、監獄和走私犯罪偵查局。在考試中,一般以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偵查權限為考察重點。人民檢察院是唯一享有檢察權的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檢察權貫穿始終,如對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監督;自偵案件的偵查;批準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執行監督;等等。人民法院是唯一享有審判權的機關。3、刑事訴訟必須有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在刑事訴訟中,訴訟主體除包括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外,還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被告和證人、鑒定人、書記員、翻譯人員等訴訟參與人。各訴訟參與人(尤其是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訴訟地位及其權利義務關系是刑事訴訟學習的重點。4、刑事訴訟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這是刑事訴訟的一個重要特征。與其它社會活動不同,刑事訴訟活動是刑事訴訟法的產物。只有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活動才具有法律效力。綜上所述,公司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公司訴訟主體是判定管轄的基礎和依據,只要知道公司的所在地就可以確定了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分析:1、債權債務糾紛屬于合同糾紛的范疇,原告有選擇不同法院進行訴訟的權利;2、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原告可以從中選擇一個;3、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且雙方不能達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能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通常的經濟合同,雙方當事人都不規定發生經濟訴訟時法院的管轄屬地,一旦發生經濟訴訟行為,必須按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去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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