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份合同是解除好還是終止好,要根據所簽訂的合同的內容和性質,結合合同履行的情況決定。合同解除和終止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1、適用范圍不同。合同終止只適用于繼續性合同,即債務不能一次履行完畢而必須持續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則上只能適用于非繼續性合同。2、適用的條件不同。合同終止既適用于一方違反合同,也適用于沒有違反合同的情況;而合同解除主要適用于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況。3、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系向將來消滅,并沒有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可使合同關系溯及力消滅,因而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終止勞動合同與解除勞動合同有什么區別呢?不管是終止勞動合同還是解除勞動合同都與勞動者息息相關,但是,很少有人了解這二者之間,到底有哪些區別?
一、勞動合同終止與解除的區別
1、終止勞動合同是企業勞動合同法律效力的終止,也就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勞動關系的終結。
2、勞動合同的解除,是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具體而言
1、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是否由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
勞動合同終止則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因出現某種法定的事實,導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自動歸于消滅,或導致雙方勞動關系的繼續履行成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滅的情形。勞動合同終止主要是基于某種法定事實的出現,其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意思表示,只要法定事實出現,一般情況下,都會導致雙方勞動關系的消滅。
2、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不同。
勞動合同解除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分為:意定解除(勞動合同法36條)、勞動者提前通知單方解除即勞動者主動辭職(37條)、勞動者隨時單方解除即被迫解除(38條)、用人單位單方通知解除(39條)、用人單位提前通知單方解除(40條、41條),前述各種解除的成就條件是不同的。
我國《勞動法》第23條只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钡]有對勞動合同終止的具體情形作出明確規定。而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終止的具體情形作出了列舉式的規定。該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解除和勞動合同終止有四個區別,分別是:
1、性質不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是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要么協商解除,要么單方解除,強調主觀空檔因素;
2、事由不同。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具體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3、程序不同。為了避免解除權被濫用,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
4、法律后果也不徑相同。在用人單位無過錯解除中,還可能涉及代通金,而勞動合同終止則不存在代通金的問題。
單位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1、制作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且送達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斗鎮亂知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2、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3、結算薪資: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后,財務科應當結算并支付該員工的薪資;
4、勞動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并結清薪資后,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5、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6、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原電子檔案以及員工過失的證據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旅唯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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