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個有效的借條的書寫需要有以下的內(nèi)容:第一、債務人和債權人的雙方身份信息;第二、借款的數(shù)額(大小寫),用途,以及給付方式,如果大額借款建議采用轉賬的方式;第三、是否給付利息,如果給付利息,要寫利息的計算方式;第四、是否約定還款日期;第五、債務人簽字確認;第六、書寫欠條的時間。
法律依據(jù):《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nèi)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shù)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當?shù)鼗蛘弋斒氯说慕灰追绞健⒔灰琢晳T、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法律分析:民間借款寫借條可以按照以下要點書寫:1、標題為“借條”;2、正文部分的內(nèi)容主要包括出借人、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借款金額、借款期限、還款期限、利息等;3、落款由借款人簽字,按手印。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九條 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fā)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第五百三十條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是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三十一條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是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三十二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