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轉移財產的有哪些解決辦法
債務人轉移財產的方式有:
(1)與他人惡意串通以降低債務人賠償能力為目的轉移財產;
(2)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
(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
(4)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
解決方式有:
(1)對第一種方式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債務人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之訴,如果造成損失的,債務人和第三人還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對第二至四種方式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民事行為。法院即可執行第三人返還的財產。
【法律依據】
我國《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債務人在起訴前就轉移了財產怎么辦
債權人可以在法院債務人存在該行為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的方式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從而達到撤銷權行使,不執行法院判決情況輕微的會被罰款、拘留的處罰,情況嚴重的會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流程如下:
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
2、申請人提供明確線索;
3、擔保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請求駁回;
4、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綜上所述,法院可以查詢被執行人相關銀行帳號或者資金情況來判斷其財產是否發生轉移。若被執行人將財產轉移,權利人有明確線索,可以向法院提供,由法院追回被轉移的財產,并對被執行人進行罰款、拘留的處罰。情節嚴重的,被執行人還可能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欠錢不還財產轉移怎么處理
欠款人轉移財產的,出借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欠款人的該行為,這屬于債權人的撤銷權,債務人如果以無償處分財產的方式處分其財產導致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的,債權人可以申請撤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條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范圍以及必要費用承擔】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無償處分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務人轉移財產該怎樣處理
法律分析:債務人轉移財產,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也可以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盡快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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