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訴抗辯權,也稱“先訴利益”,指在一般保證中,如果債權人沒有先向主債務人進行追訴而直接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時,保證人享有的拒絕履行的抗辯權。這是一般保證人所專屬的抗辯權,基于一般保證合同的相對獨立性而產生,由一般保證人直接取得和專門享有的對抗債權人之請求權的一種抗辯權。我國確立了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時不享有先訴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的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責任不具有保證的補充性,也就是說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時不具有先訴抗辯權,債務人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自主選擇由債務人來履行債務還是由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無論選擇誰,債務人或保證人都無權拒絕。,【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顯然屬于給付拒絕權,即狹義的抗辯權,因而它具有狹義抗辯權的共同屬性,同時因為它是保證債務中專屬于保證人的抗辯權,因而又有其自身的屬性,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從先訴抗辯權的功能上看,它具有防御性與阻卻性。這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如從保證人的角度觀察,先訴抗辯權只有在債權人行使請求權時才可以對抗,如債權人并不行使請求權,保證人便不得主動對抗。所以,此項抗辯權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擊。如從債權人的角度觀察,先訴抗辯權行使的結果是暫時停止或延緩請求權的行使,而不是消滅對方的請求權。所以,此項抗辯權又在于阻卻,而不在于消滅。,(二)從先訴抗辯權與主債權或主債務的關系上看,它具有獨立性與專屬性。,(一)只有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是一般保證,保證人才能享有先訴抗辯權。如果沒有這一明確約定,在法律上則推定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二)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時間和條件。保證人在訴訟或仲裁前,或在訴訟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強制執行程序中的任何時候都可以行使先訴抗辯權。如果在訴訟或仲裁前行使,應以主債權人未就主合同糾紛向法院起訴或未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條件;如果在訴訟或仲裁程序進行中行使,應以法院的判決或仲裁機關的裁決未生效力為條件;如果在強制執行程序中行使,應以未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為條件。如果上述程序條件均已到位,經過強制執行仍不能清償債務,則保證人再不能繼續行使先訴抗辯權。,(三)先訴抗辯權只能是在主債權人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時,才能由保證人行使。若主債權人未向保證人作出履行債務的請求,則保證人無從行使該抗辯權。,此外,先訴抗辯權的行使僅是暫時拒絕履行債務,延緩保證責任的承擔時間,其功能在于防御和阻卻,暫時停止或延緩主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并不能根本否認或消滅債權人的權利和保證人的責任。,在一般保證中,如果債權人沒有先向主債務人進行追訴而直接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時,保證人享有的拒絕履行的抗辯權。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抗辯權的類型有哪些呢 1、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又稱檢索抗辯權或先索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人向其請求履行保證責任時,有權要求主債權人先就債務人財產訴請 強制執行 ;在主合同債權債務糾紛未經審判或 仲裁 ,并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可以對主債權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特殊抗辯權。就其性質而言,它是一種延期的抗辯權。先訴抗辯權行使的結果,是暫時的延續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而并不是消滅其請求權。因此,它的作用僅在于阻卻,而不是消滅。 2、 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3、順序履行抗辯權 順序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在傳統民法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順序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我國 民法典 第526條首次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發生于有先后履行的雙務合同中。基本上適用于先履行一方違約的場合,這是它不同于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處。 4、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力。 抗辯權存在于雙務合同中,是債務人享有的基本權利。抗辯權的類型有很多,主要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和先訴抗辯權。每一種抗辯權具體成立條件也不一樣,但是都要符合雙方互相負有債務、一方債務履行出現問題等條件。抗辯權行使后,合同履行中止。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怎么解決要注意什么的責任的 法律知識 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條,當事人互負 債務 ,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保證人對債權人有以下的權利:(一)先訴抗辯權。在一般保證合同(一般保證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當保證責任)中,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在連帶保證合同(所謂連帶,是指債務人與保證人都對債權人承擔責任)中,保證人不享有這項權利。所謂先訴抗辯權,是指在債權人要求保證人代為履行時,保證人可以要求債權人先就主債務人的財產訴請強制執行,只有在主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保證人才應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未先對主債務人的財產訴請強制執行而直接要求保證人代為履行,則保證人就可以行使先訴抗辯權。先訴抗辯權又叫檢索抗辯權,它實質上保證人的延期履行抗辯權。檢索是保證人拒絕清償的抗辯,即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也可以直接向保證人請求履行保證責任,此時,保證人可以援用檢索利益,拒絕履行保證責任。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先訴抗辯的例外,即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包括以下三種情況: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二)主債務人的抗辯權。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抵銷權(抵銷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是主債務人所享有的與抗辯權相類似的防御性權利,保證人也有權行使。(三)基于一般債務人的權利。保證債務是從債務,但也是一種債務,有其相對的獨立性,所以,一般債務人應享有的權利,保證人也應享有。如保證債務已消滅的抗辯、保證債務未生效的抗辯或是未屆清償期的抗辯,等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與本案無牽連;(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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