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債權轉讓的情形有哪些
禁止債權轉讓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依據債權性質不能轉讓的,比如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系為繼承的債權、不作為的債權、因繼承發生的遺產給付請求權等; 2、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 3、法律規定債權不得轉讓的。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 對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法律規定哪些債權不可以轉讓?
一、法律規定哪些債權不可以轉讓? 法律規定債權不可以轉讓的主要有: 1、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要求這種約定須在轉讓之前訂立,否則,該約定無效。且該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 債權人 違反雙方禁止轉讓的約定,將 債權轉讓 給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取得該債權。 2、依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 這類債權要么與債權人的人身有不可分割的關系,要么基于債權人與 債務人 間的信任關系產生,如 扶養 請求權、雇主對于雇員、委托人對于 代理 人的債權、不作為債權等。對這類債權轉讓,應按無效處理。需注意的是,一般認為,由性質上不得轉讓的債權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轉讓。 3、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國家以法律禁止轉讓的,違反禁止性規定的,合同當然無效。在我國禁止轉讓債權多以行政規章形式出現,如下列資產不得對外公開轉讓: (1)債務人或 擔保人 為國家機關的不良債權; (2)經國務院批準列入全國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計劃的國有企業債權; (3)國防、軍工等涉及國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債權以及其他限制轉讓的債權。 債權轉讓的生效條件 1、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限制性規定的意義在于防止受讓人、國家、集體利益受損。 2、轉讓不得改變債權的主要內容。債權作為法鎖的觀念雖已消失,但債權轉讓只是主體上的變更,如果存在債的主要內容變更,則發生新的合同關系,而不屬于轉讓性質。 3、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達成債權轉讓的協議。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轉讓人主體必須符合資格,即具有處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債權轉讓無效。如果一方當事人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轉讓無效。合同被撤銷后,受讓人已接受債務人清償的,應作為 不當得利 返還原債權人。 4、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根據債的有關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讓渡的,其債權也應不可轉讓。一種是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系為 繼承 的債權、不作為的債權、因繼承發生的遺產給付請求權。第二種為屬于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隨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開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第三種是依 合同當事人 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按照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對債權轉讓的禁止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在 合同訂立 之后另行約定,但必須在債權尚未轉讓之前作出,否則轉讓有效。第四種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5、債權的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6、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續。一般合同的成立是當事人自愿原則,但《 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也規定:“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綜上所述,對于公民個體之間所產生的債權而言是會被默認為是個人的財產而被允許在新的 債務 關系發生時進行轉讓的,但是對于某些債權情況比較特殊的,如果進行轉讓則必然會讓涉及在其中的相關人的利益遭受到無故的損害,所以就被規定不允許隨意轉讓。
都有什么不能轉讓的債權
法律分析: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
以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訂立合同債權轉讓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民法典》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主要包括以下三種: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
(1)基于個人特別信任關系發生的合同債權,這類合同債權因具有強烈的人身信任關系,故不得轉讓他人。
(2)基于特定的債權人行為為內容的合同權利。
(3)屬于從權利的合同債權。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可轉讓的債權。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如果債務人只愿意向合同債權人履行債務,合同當事人當然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3、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例如,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公法上的債權,包括撫恤金債權、退休金債權、勞動保險金債權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條 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四百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要約被拒絕;
(二)要約被依法撤銷;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第五百零七條 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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