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于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討債款。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由于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系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后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后,盡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強制執行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三條 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找不到債務人或者債務人失蹤、下落不明的情況下,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人民法院會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對方,如對方缺席,則依法進行審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分析:債權人進行討債的合法途徑有:
1、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討債款。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如果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采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2、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后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
3、如果有擔保人或保證人,可直接要求對方代替償還債務。
4、申請支付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如果債務人在規定日期內不自覺履行義務,又不提出書面異議,討債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