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死了債務誰承擔
一)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的,由夫妻生存一方承當清償責任。
(二)借款為個人債務的,遺產管理人負責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1.被繼承人(借款人)留有遺囑,且有遺囑執行人的,由遺囑執行人負責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2.有遺囑但沒有遺囑執行人或沒有遺囑的,由繼承人推選遺產管理人,未推選遺產管理人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并負責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3.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放棄繼承須采用書面形式),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慶消斗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并負責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4.無法確定遺囑管理人或遺囑管理人有爭議的,債權人(出借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然后再起訴維權。
借款人死亡出借人可以起訴誰
(一)原告起訴時,已經死亡的債務人不能列為被告。債務人死亡后,已喪失民事權利能力,喪失民事主體資格。起訴時,原告將死亡的債務人列為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依法通知原告變更適格的主體,原告拒絕變更的,依法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二)原告起訴時,遺產未分割的,數個繼承人均應列為被告參加訴訟(放棄繼承的除外)。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到遺產分割前先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進行全部清償,如有剩余,繼承人才能進行繼承。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不負擔清償被繼承人所欠的債務,所以不能成為被告。
(三)債務人死亡后,雖有繼承人、受遺贈人,但他們都放棄繼承權、受遺贈權,或者沒有繼承人、受遺贈人。存有遺產的遺產保管人為被告。
(四)放棄繼承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與其共同共有財產析產前,對共同共有財產中被繼承人的遺產實施保管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譽磨十六條,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借款人死橋纖亡能否要求擔保人還錢
當事人在借款時如果約定了保證,保證人依然需要對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債務人死亡,債務并不隨之消亡,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仍然存在。但是保證人在承擔了保證責任后,可根據追償權向債務人的繼承人主張權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如果人死了欠的債務還要還嗎
如果人死了欠的債務還要還嗎?
1. 對死者的債務有何影響?
當一個人去世時,他/她未償付的債務并不會隨之消失。相反,這些債務將成為他/她遺產的一部分,并由他/她的遺產繼承人繼承。這意味著,死者遺產中的資金可能會被用來償還其中的債務,使得債務得以清償。
2. 遺囑的存在會對債務清償產生影響嗎?
如果死者留下了遺囑,那么債務清償可能會變得更加復雜。雖然遺囑能夠指定遺產分配方式,但他/她的債務仍需要得到兒女或親戚的同意以清償。如果所有遺囑繼承人都拒絕為債務負責,那么債務的清償將由法庭來解決。
3. 財產不夠時的債務清償方式
如果死者的債務多于他/她的遺產,那么負責清償這些債務的人可能會成為債務的責任人。負責清償債務的人通常是死者的繼承人,除非他們已經明確地拒絕負責清償債務。如果繼承人拒絕為死者負責清償債務,那么由法庭任命的經理人將利用死者遺產中的剩余款項來清償債務。
4. 債務無人負責清償時的解決方式
如果死者沒有任何繼承人或不遺留任何遺產,那么他/她未償還的債務可能無法得到清償。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可能需要自己承擔死者未償還債務的損失。
5. 注意事項
在考慮死者遺產中的債務清償問題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事項:
必須依法進行債務清償程序,以避免任何合法債權人的損失。
所有應該參與債務清償過程的繼承人都必須被通知并參與到清償過程中。
如果死者的遺產很少或不存在,則繼承人可能需要承擔死者未償還債務的損失。
6. 總結
在大多數情況下,死者所欠的債務都需要得到清償,以避免影響他/她的遺產和遺產繼承人。然而,對于一些貧困或沒有遺產的人來說,債務的清償可能是不可能或不切實際的,這種情況下,債權人有可能無法得到償還。
人死后所欠債務如何處理
人死后所欠債務如何處理法律分析:
1.債務人死后要看他的名下財產是誰在繼承,繼承人是有義務償還債務的。
2.如果債務人所借的債務用于家庭生活,那么他的配偶也是有義務償還債務的。
3.如果遇到欠錢不還的人,我們可以試試催收平臺,不僅節約自己的時間和精力還可以幫助自己追回欠款。
債務人死亡后,債務由債務人遺留的遺清償,如果繼承人繼承遺產的,由繼承人在繼承數額進行清償,如果沒有遺產的,債務關系消滅。
(1)從會計意義看: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或個人承擔并預期會計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或個人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有時也指所欠的債;為了清償所有的債務而工作。
(2)從經濟意義看:必須返還的資金。除了借入的資金以外,如果發行的是債券的話,還必須返還本息(本金+利息),這也被稱為債務。把不能夠返還債務稱為債務的不履行。另外,把債務自身資本的上漲稱為債務超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衍生問題:
借款人死亡債務如何處理
借款人死亡債務的處理:1、向死者的配偶追償。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死者生前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從死者遺產中償還。繼承人在繼承死者遺產的同時,也負有清償債務的義務。
人死了債務怎么處理
人死了債務應當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如果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要求債務人配偶償還,分以下幾種情況
1、該債務是否發生在夫妻關系的存續期間,若不是,一般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2、債務人產生債務的原因或借債的目的是否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或者債務用于家庭或夫妻共同生活;
3、債務人舉債的目的和債務本身是合法的,如果夫妻共同生活中丈夫所欠的賭債等,則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二、如果屬于個人債務的,可以要求債務人的繼承人(兒女或其他親屬)償還。
繼承人在繼承死者遺產的同時,也負有清償債務的義務。除非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那么死者生前的債務應由其他繼承人負責償還。因此債權人可以要求死者的繼承人及家庭成員在繼承的財產范圍內清償死者債務。
三、有債務擔保人的,也可以要求承擔保證責任。
債務人死亡,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起訴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當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的繼承人行使追償權。
四、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的,債權債務消滅,案件終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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