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債務人失蹤了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為失蹤人。如果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認為該借貸關系明確的,即使債務人缺席,也可以依法開庭審理。如果債權人作為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為失蹤人的,其債務可以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如果有保證人的,債權人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償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三條 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1.欠債人失蹤后,債權有保證人的,應當向保證人主張債權。2.到期債務不能清償或者不能清償的,保證人應當向債權人清償,向法院提起訴訟。3.對于下落不明、無法當面送達聽證通知書的被告人,法院將采取公示送達的方式,向債務人的財產受托人申請宣告失蹤和債權。4.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四百一十二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義務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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