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勝訴權(即喪失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但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債務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訴訟時效期間的具體規定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長期訴訟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1)約定履行期限之債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開始計算。
(2)未約定履行期限之債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開始計算;債權人給予對方寬限期的,自該寬限期屆滿之日開始計算。
(3)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4)附條件之債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條件成就之日起計算;附期限之債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期限屆至之日起計算。
(5)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事實和加害人之時計算。其中,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勢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6)不作為義務之債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作為之日開始計算。
(7)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算。
(8)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算。
法律分析:如當事人因債權無法得到實現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自己的債權受到損害和債務人之日起開始計算。如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請求義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同意履行債務;債權人提起訴訟或仲裁的,訴訟時效中斷,待有關程序終結后,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