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中的舉證責任分配
首先,債權人對基礎的債權債務關系需要盡到舉證責任,例如舉證《借條》、《借款協議》,并且夫妻雙方均作為債務人簽字,或者雖然在簽訂《借條》、《借款協議》時僅有夫妻一方簽字,但事后夫妻另一方通過其他形式追認,例如出具《還款承諾書》等。 其次,債權人僅能證明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負債的,但根據“家事代理制度”,對于日常家事范圍內的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一般無需舉證,對于債務是否屬于日常家事范圍,應結合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如雙方的職業、身份、資產、收入、興趣、家庭人數等)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非舉債配偶方如果反駁主張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則需要舉證證明舉債人所負債務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再次,對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疇的債務,原則上不作為共同債務,債權人主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需要舉證證明,例如證明債務用于購置家庭住房等。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新司法解釋與過去的司法政策相比,對司法實踐影響最大的變化是將借款用途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了債權人,但其實在司法實踐中,債權人舉證債務人的借款用途往往也是比較困難的,新司法解釋之所以把該項舉證責任分配給債權人,有利于引導債權人對于大額債權債務實行共債共簽,體現從源頭控制糾紛、更加注重交易安全的價值取向,符合當下的社會現實和公眾期待,也有利于強化公眾的市場風險意識。 通過對文章的閱讀,相信大家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是怎么規定的以及有關知識一定有自己的見解,在對夫妻的共同財產作出規定的時候,是有一定的標準的,同時也是有司法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中舉證責任怎么分配:
1、債權人起訴要求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債務,舉債方也認可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應首先由舉債方證明存在夫妻借款合意或所借款項已經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這既考慮了夫妻身份關系,保護了非舉債一方配偶的權益,又考慮了交易安全,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
2、非舉債方否認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應證明并不存在借款合意或所借款項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可以提供證據否認借條的真實性或借款并未實際交付,借款的形成是否有違生活經驗和生活邏輯;或者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債權人知道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
3、若舉債方不能證明夫妻雙方具有舉債合意或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非舉債方對此兩項內容舉證充分的,舉證責任轉移給債權人,若債權人能完成其舉證責任,應當認定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否則,應當認定為舉債方的個人債務;
4、債權人起訴要求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債務,夫妻雙方均主張債務為舉債方個人債務的:若夫妻雙方能證明夫妻無舉債合意或所借款項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應該認定為舉債方個人債務,否則,應認定涉案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5、債權人起訴要求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債務,夫妻雙方均主張債務為對方個人債務的:首先應由舉債方舉證,而非舉債方只需證明對借款不具有借款合意或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即可。若舉債方完成其舉證責任而非舉債方未完成的,應認定為非舉債方個人債務,若舉債方未完成其舉證責任而非舉債方完成了的話,應認定為舉債方個人債務;若雙方均未能完成其舉證責任,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綜上所述,以上都是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在認定上夫妻共同經營所付債務是比較難以區分的。共同經營既包括夫妻雙方一起共同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債務是民法典第幾條
夫妻共同債務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有一方以個人名義借款,但另一方知道并且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用于生產經營、家庭日常開支的。
一、夫妻共同債務是民法典第幾條夫妻共同債務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有哪些1.夫妻一方是以其個人名義向債權人借款,但該筆借款經由夫妻另一方銀行賬戶的,可認定該夫妻另一方對借款為明知并實際參與,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義借款,雖然未有對方的簽字認可,但該借款明顯用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生產經營地,應當認定為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3.夫妻單方借款且超過家庭日常開支,提醒您,但經營獲利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該債務仍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4.夫妻一方舉債后,配偶主動歸還借款的行為足以表明該配偶對債務既明知,又自愿承擔,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三、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怎么分配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是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來分配,例如債權人主張債務為共同債務的,則需要依法收集書證、物證等證據來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是基于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而負擔的。
婚后夫妻一方借款需要共同承擔嗎
能證明是個人債務的話,是不需要共同承擔的;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規定情形的除外。
該條雖推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發生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同時還規定了例外情形,即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之規定。
該款規定的例外情形是否存在,需要通過當事人雙方的起訴抗辯、法庭審理、舉證質證等訴訟程序,最終由法院作出裁判進行認定,顯然在執行程序中是不能認定該例外情形是否存在。因此在執行程序中依據婚姻法及司法解釋徑行認定夫或妻一方作為共同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從而追加夫或妻一方作為被執行人缺乏法律依據,不應直接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而應當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在取得針對被執行人配偶的執行依據后合并進行。
夫妻共同債務包括哪些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認為是單方債務的舉證責任
對于夫妻單方舉債的,原則上由舉債方舉證。即舉債者認為屬于共同債務,而另一方認為屬于舉債者個人債務,應當由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屬于共同債務,則應當認定為舉債者個人債務。
但對下列情況,其舉證責任分配和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則可有例外:
(1)舉債方認為是夫妻另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主張是共同債務,由主張是另一方個人債務的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是另一方個人的債務,可以認定為共同債務。不宜認定為舉債者的個人債務。因為另一方承認是共同債務,可視其對共同債務的自認,按其自認確定為共同債務。
(2)互相認為是另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都應舉證。由舉證不能的一方承擔不利后果。雙方都不能舉證證明屬于對方對方個人債務的,由舉債者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即由舉債者個人承擔債務。這實際上就是由舉債方承擔舉債不能的責任。
法律依據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六條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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