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交通事故死亡賠償不能抵債,因為死亡賠償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的近親屬而非死者。故死者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不能用于償還死者生前的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十三條 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后,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再進行協商。
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交通警察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駕駛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依法一并處罰。
死亡賠償金 是由 第一順位繼承人 協商分配,第一順位繼承人包含死者的父母、子女、配偶。1、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 賠償權利人 。由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 財產損害賠償 ,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因此,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的近親屬即 第一順序繼承人 ,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 第二順序繼承人 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于遺產分配。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并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3、由于死亡賠償金不同于遺產,它具有人身專屬性,即專屬于受害人的近親屬,死者生前的債權人沒有請求權,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抵債。同理, 賠償義務人 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債務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賠償金。 4、遺囑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規定處分自己的財產,安排與此有關的事務,并于死亡后產生法律后果的單方 民事法律行為 ,因而遺囑事實上也就是對遺產的處分行為。而死亡賠償金并非死者的遺產,不能通過 遺囑的形式 對其進行處分,只能按補償原則在繼承人之間適當分割。
法律客觀:《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第二十五條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包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包括基本養老金、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病殘津貼。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支付給《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前已經離休、退休和退職人員的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補貼。個人賬戶養老金包括按月支付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支出以及個人賬戶一次性支出。個人賬戶一次性支出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由于死亡、出國(境)定居等情況下退還其本人個人賬戶資金額的支出。醫療補助金指按規定支付已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的醫療費用。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指用于已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喪葬補助費用及其遺屬的撫恤費用。病殘津貼指按國家規定標準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參保人員發放的基本生活費。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抵扣重復領取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從其他支出中列支。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