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要明確一點,就算債務人死亡了,但是債務卻不會跟著債務人一同消失。
古語有云:“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這也一直被我們是為社會借債的準則。但是,在法治社會的今天,我們則更應該以法律為準繩,而不是僅僅以道德為標尺。
債權人可以通過死者遺產要回對方所欠債款
我們常說人死債不消,其實就是再說這樣一個觀點。根據《繼承法》相關規定:遺產繼承人所能繼承的遺產應該是在死者依法繳納稅款和債務之后所剩財產。
如果死者生前所欠債務超出了自己的遺產,則繼承人不應該承擔多余債務。也就是說,像那種“父債子償,夫債妻償”的說法是不受法律保護。也不應該由其繼承人來承擔死者生前的債務。
夫妻債務“共債共簽”才算數
因為之前的二十四條相關規定是:如果夫妻一方不能證明另一方所欠債務沒有用夫妻的共同生活支出。那么,所欠債務就要由夫妻共同承擔。
這條法律規定起初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防止債務人轉移財產。但是,在后來的是實際案例中卻發現。在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中,其實債務人反而成為了弱勢群體。
因為,很多時候,有些債務名義上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實則其中一方對這個債務并不知情,也沒有從中得到什么好處。
比如,丈夫拿著房產和別人抵押賭債,繼而丟掉了房子。但是,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卻被丈夫拿去賭博,顯然對妻子是不公平的。
于是,前一段時間便有了新的二十四條規定:“只有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事后另一方追認的債務”才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才會在其中一方死后由另一個人償還。
所以,以后如果一個人拿著夫妻共同財產做抵押貸款,卻沒有夫妻二人簽字,這種債務是不會在被判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在債務人死后,另一方也是不用償還的。
當然,如果有其他人愿意主動為債務人償還債務時,那債權人也是可以得到相應的償還的。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債務問題當事人之間都會按照“道德標尺”去解決,往往忽略了法律準繩,這也是造成很多債務人的親屬無緣無故背黑鍋的原因,這是不對的。
所以,在法治社會的今天,我們更應該依法去解決自己所遇到的債務問題。有不清楚的地方一定要
要及時咨詢專業的人員進行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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