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有五種方式,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
1、保證: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抵押: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3、質押: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4、留置: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5、定金: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擴展資料
我國《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9條規定:“債務人有多個普通債權人,在清償債務時,債務人與其中一個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該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損害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行為。”此即惡意抵押行為,人民法院可依民事訴訟程序撤銷。
廣義的擔保法是指調整擔保活動中有關當事人之間發生的擔保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
狹義的擔保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5種.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1、人的擔保與物的擔保
人的擔保,指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以信用作保證,承諾把債務的實現。
物的擔保,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以特定財產權作為履行債務的保證。
2、一般擔保與特殊擔保
一般擔保,指債務人用自己的財產保證合同履行的。
特殊擔保,指債務人用特定物擔保的。
3、法定擔保與約定擔保
法定擔保,指法律直接規定的擔保。
約定擔保,指法律沒有規定,由當事人約定的擔保。
4、本擔保與反擔保。
本擔保,指擔保人為主合同提供的擔保。
反擔保,指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反過來再叫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二、擔保的方式
1、保證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承擔責任。
2、抵押
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
3、質押
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或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
4、定金
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
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5、留置
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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