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權登記生效么
民法典規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建設用地使用權 等的不動產進行抵押的,抵押權自辦理抵押登記后生效。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 【 不動產抵押登記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四百零三條 【動產抵押的效力】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 可 設定 抵押 的財產包括哪些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4、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 土地承包經營權 ;
5、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三、 抵押權的效力
1、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2、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權人未將扣押抵押物的事實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該孳息。前款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3、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4、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5、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6、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8、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范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9、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
法律規定抵押需要辦理登記的不動產,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以動產抵押的,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條 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一、質押合同生效條件
權利質押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條件:
1、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采用書面的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2、出質人必須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將權利證書交給質權人。
3、訂立權利質押合同的主體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4、權利質押合同的當事人必須意思表示真實。
二、質押合同生效要件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1、主體適格
主體適格即當事人適格,是指抵押合同的當事人必須符合法律要求,在主體資格上不存在瑕疵。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第1項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行為人應當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抵押合同作為法律行為的一種,必須符合一般法律行為對當事人在行為能力方面的要求,即訂立抵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此外,由于抵押權的設定行為屬處分行為,因此,當事人除具有行為能力之外,抵押人還應具有對抵押財產的處分能力,對抵押物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
2、意思表示真實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本質要素,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發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為。意思表示由兩個要素所構成:
(1)內心意思;
(2)此項內心意思的外部表示。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也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4、標的確定與可能
合同標的決定著合同權利義務的質和量,因此,合同標的應具有確定性、可能性。標的確定是指合同成立時,其內容須確定,否則合同的內容無從實現,合同也就無法發生效力。標的可能則是指合同中的給付可能實現。
三、什么是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是指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債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就其占有的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通過上文,我們可以清楚地了解到質押合同生效條件,首先一份有效的合同,當事人一定是要具有合同相應的行為能力的,以及出質人主體資格合格的情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不得有虛假的成份,合同的內容必須是合法的,這些要求都是最基本的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三條動產質押的定義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四條質押合同的訂立及其生效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法律分析:不動產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有:(1)合同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雙方表達訂立和同的意思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3)雙方達成訂立合同的一致表示,以一方發出要約另一方對要約做出承諾的方式來表示;(4)合同內容不違反公序良俗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5)主合同有效;(6)應當訂立書面的抵押合同。
但是抵押合同生效并不代表抵押權設立,抵押權的設立需要辦理抵押登記,未辦理抵押登記,即使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權依然不能夠設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實;
(三) 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五十條
房地產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第六十二條
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因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應當依照本章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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