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受法律保護。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部分的利息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年利率在24%——36%之間這部分利息,法律不保護。當事人愿意自動履行,法院也不反對。如果借款人已經償還了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償還,法院同樣會駁回。
總結:年利率24%以內受法律保護。24%至36%作為一個自然債務區,法律不干涉,多給了不能要回,沒給也不能強求。年利率36%以上的為無效,多給了可以要回來。
基本信息
在民間借貸中,借貸雙方最易在民間借貸利息上產生矛盾。對民間借貸利息糾紛可以參照《合同法》的明確規定:
第一,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借貸雙方對于利息問題在借款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無償借貸的性質。債務人在借款期限屆滿之前償還或者在未約定還款期限時,并且在債權人要求還款時,在合理期限內還款的,不支付利息。
第二,借貸雙方約定了利率標準后又發生爭議的,可以在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的標準內確定其利率標準。 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第三,在有息借貸中,利率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明確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否則不受法律保護。 這條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具備一定的懲罰性,如果違反了該規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為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當初約定的倍數,本來可以主張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第五,當事人因借貸外幣、臺幣等發生糾紛的,出借人要求以同類貨幣償還的,可以準許。借款人確無同類貨幣的,可以參照償還時的外匯牌價折合人民幣償還。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參照中國銀行的外幣儲蓄利率計息。
以上是法律對民間借貸利息做出的一些明確規定,實踐中采取相應的對策,在遇到一些利息糾紛時,可以參照這些規定。
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211條規定: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關于審理借貸案件意見》第六條規定: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參考資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借貸雙方很容易就民間借貸利益發生沖突。今天康發君通過幾個典型案例和大家聊聊民間借貸中如何約定和計算利息的問題。
一個
民間借貸的利息
約定的上限是多少?
主機箱
原告張與被告劉是朋友。2015年4月,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借款20萬元。張某同意借款,但表示需要支付利息,并通過銀行轉賬20萬元給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稱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0萬元,按月息2.2%支付利息。
被告償還原告利息至2017年9月30日后,本金未歸還。告之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并按月息2.2%支付利息,直至還款日。
被告辯稱,欠原告的貸款本息是真實的,但雙方約定的利息過高。現在他生意失敗,無力履約,要求減免或者不付利息。
法庭審判
法院認為,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0萬元,用于業務周轉。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被告應按約定償還原告借款人民幣20萬元。但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2.2%支付利息的要求過高,應為年息不超過24%。故依據《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判決被告劉返還原告借款20萬元,并自2017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利息,直至還款日止。
個案分析
本案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沒有爭議。爭議在于約定利率是否過高,是否需要調整。這就涉及到一個問題,民間借貸的利息約定上限是多少?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司法解釋,即《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借款人與貸款人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貸款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九條規定:“借款人和貸款人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不得超過年利率24%。”根據上述規定,民間借貸關于利息的約定不得超過年利率24%為上限,也就是民間通常所說的,不超過2分。
二
借據上沒有約定利息。我可以起訴嗎?
要求對方付錢?
主機箱
原告羅與被告劉系朋友關系。2017年9月,劉某因生意周轉向羅某借款10萬元,并向羅某出具借條,但借條上未約定利息。2019年10月,羅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某償還借款本金8萬元,并按月息1.5%支付利息。
劉辯稱,其尚欠原告借款8萬元,但雙方未約定利息,不應支付利息。
法庭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爭議的焦點是是否支付利息。原告稱,借條上雖未書面約定利息,但口頭約定按1.5%支付利息,被告予以否認。原告不能提供證據證明,不予支持,但可以自起訴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有期間的利息。最后,法院判決被告劉某償還原告羅某借款8萬元,并自起訴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個案分析
是的,借據上沒有規定利息。我可以要求債務人支付利息嗎?回答這個問題,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借據上雖未約定利息,但雙方已口頭約定并按口頭約定支付利息的,可認定雙方均同意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2.借條上沒有約定利益,一方主張口頭約定并提供證據證明的,可以支持。
3.如果借據上沒有約定利息,又不能提供證據證明
能抵消本金嗎?
主機箱
2015年10月,鄭某向連某借款20萬元,用于經營周轉。雙方約定按月息2%支付利息,鄭向原告出具借條。連某在預先扣除兩個月利息8000元后,通過銀行向被告轉賬19.2萬元。鄭某于2017年3月前返還本金5萬元及利息后,在多次催收余款未果后,鄭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庭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對借款金額、借款用途、本息返還等事項均無異議。雙方債權債務清晰,權利義務明確。被告應返還所欠原告的貸款本息。但原告借款時提前扣除了8000元利息,故實際借款金額19.2萬元應認定為本金,加上已經歸還的本金5萬元,被告還需歸還14.2萬元本息。
個案分析
在民間借貸關系中,曾經有一個普遍的做法,就是在還貸款的時候會提前扣除兩三個月的利息,也就是俗稱的“砍頭利息”。
“斬首利益”應該怎么處理?以前是根據借條上的金額確認為本金,“砍頭利息”只算付款。
利息。但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和規定》這個司法解釋實施后,對這一現象有了明確的規定,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故,最高人民法院的這個司法解釋明確了一般情況下按照借條上記載的金額認定為本金,但如果有“砍頭息”的,應按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本案中借條上記載的金額為20萬元,但實際出借的金額為19.2萬元,應認定借款本金為19.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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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相關問答:1年期存款年利率為百分之247王叔叔存了3000元到期可以領取本金和利息共多少元?
利息=本金*利率*時間=3000*2.47%=74.1到期可以取本金3000元+利息74.1元=3074.1元法律分析:民間借貸糾紛中的利息應當按照雙方約定的數額進行計算。如雙方未約定的,可以協議補充。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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