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遲履行利息計算標準
法律主觀:
一、遲延履行利息計算方法有哪些 從遲延履行利息的特性分析出發,正確的遲延履行利息計算方法應該是: 1、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基數應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 履行期限屆滿 止債務人應支付權利人總額(不包括訴訟費用)。 遲延履行利息的作用是對義務人 不履行義務 的懲罰和對權利損失的彌補。生效法律文書明確規定,義務人應在確定的期限內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義務人在法律文書所規定期限屆滿止仍不履行的,其結果將受到遲延履行利息的懲罰。為此,筆者認為,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基數應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履行期限屆滿止,債務人應支付給權利人的標的總額,其中不僅包括債權本金,也包括利息。 2、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期限應是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至被執行人實際償付債務之日止。 因為,判決生效至判決限定履行期限內的期間屬法律規定給予債務人的必要準備時間,該期間屆滿后不履行的,才可按遲延履行利息規定處理。如果法律文書指定分期支付的,則應從每一次履行期限屆滿的次日起分別起算。如果被執行人分期履行的,應按實際履行情況分段計算遲延履行利息。有人認為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應自 執行通知書 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這一觀點的不當之處在于,其遺漏了生效法律文書指定履行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至執行通知書屆滿之日期間的遲延履行利息。 3、遲延履行利息的利率應為同期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允許商業銀行最高貸款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是指在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該規定中的同期最高貸款利率應是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允許商業銀行最高上浮利率。由于商業銀行對不同貸款期限的利率有不同的規定,關于采用何種期限的問題,要根據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期限而定。 二、遲延履行利息怎么算 遲延履行利息執行事項以當事人申請為原則。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一般應當由當事人依法提出申請。”從該規定看,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申請所遵循的是當事人處分原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是否行使申請執行權,何時申請執行均由權利人決定。 遲延履行利息執行事項的申請也應以權利人申請為原則,不過,遲延履行利息執行事項的申請,權利人可以在執行過程中隨時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后,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遲延履行利息或 遲延履行金 。”以及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所編寫的《民事執行文書樣式與制作》一書中,執行通知書參考樣式要求寫明,“依照《民訴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繳納遲延履行期間加倍債務利息※元(遲延履行期間加倍債務利息暫計算到※年※月※日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遲延履行債務利息怎樣計算
有朋友問關于遲延履行債務利息怎樣計算?計算起來復不復雜呢?其實呢,關于這個問題,并不復雜。接下來,就讓我為大家整理介紹吧,希望能讓大家對這方面的法律知識有個比較清晰的認識,有需要的可以仔細閱讀下文哦。 遲延履行債務利息怎樣計算 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按下列標準計算:
1、2014年8月1日之前的遲延履行利息,按原約定或者判決確定利息數額的兩倍計算。即原利息5%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為10%(含基本利息)。 2、2014年8月1日之后的遲延履行利息,按每天萬分之一點七五計算。同時,還需要計算一般債務利息,即約定利息或者判決確定的利息。 《最高法院關于遲延履行利息的規定》 第一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第一,執行過程中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是針對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懲罰措施,而法院生效判決中確定的一般利息是當事人的正當權利,兩者性質不一樣,決定了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方法的不一樣。一般利息的計算是由法院生效判決書確定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是執行階段直接追加的,由法律明文規定。所以如果在法院生效判決文書內沒有確定一般利息的,執行階段的罰息只需要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兩種不同的利息應該分別計算,不能一概而論。 第三,法院的執行工作基本的原則是無判決,無執行。在法院執行工作中應該嚴格按照判決書內容來計算利息,如果判決書中未寫明一般債務利息的,在執行階段只需要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方法為: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要在現實生活中的實際情況是比較復雜的,當然具體問題要我們具體分析。
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如何確定?
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分為一般利息和加倍利息,一般利息是按照生效的法律文書閱讀計算,違約的的就視為沒有利息;加倍利息是將生效法律文書減去一般利息之后的債務按照每日萬分之一點七五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等于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乘以日萬分之一點七五再乘以遲延履行期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相關推薦:
長期借款利息是多少(長期借款利息怎么計算)
二手車轉讓合同(二手車轉讓合同有效嗎)
涉外行政訴訟程序規定(行政訴訟適用什么程序)
保密協議主要內容有哪些(保密協議書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車庫買賣合同(購買車庫合同怎么簽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