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同類型的行政訴訟案件,法律有不同規定:
1.提起行政訴訟期限有三種情況:
①當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訴訟或者自由選擇訴訟的案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②必須先提起行政復議(復議前置)或者當事人選擇行政復議后訴訟的,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③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立案期限。人民法院接到訴訟狀后,須在7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訴。
3.第一審期限。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作出第一審判決。遇到特殊情況可以申請延長。
4.提起上訴的期限。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須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須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出。
5.第二審期限。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遇到特殊情況可以申請延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對于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行政訴訟時長主要分為以下情況
1.先復議再訴訟
復議機關會在收到公民、法人等向其提交的復議申請書后兩個月內做出決定。當然,法律特殊規定的除外。公民、法人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若感到不滿可以在15天內再次提起訴訟,如果超過規定時間復議機關不做決定,當事人依舊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其中排除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
2.直接訴訟
若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公民、法人等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同樣,排除法律特殊規定的情況。
3.特殊原因耽擱訴訟期限
如果公民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因為一些特殊情況例如不可抗力等耽擱,未能按時提交申請,可以在困難解決后的10天內申請延長期限,此事由法院判決。
4.行政機關逾期不處理
行政機關在收到公民、法人提交的申請書后60天內未做出決定的,公民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法院會依法受理。若申請人正處于緊急情況下切向行政機關提出要求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行政機關未答應的,可以不用等到60天再向法院提出訴訟。
5.訴訟人不知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
如果行政機關未告訴公民等其具體判決,起訴期限是從公民等應該知道或者已經知道的時候開始計算,當然,這個時間是有期限的,一般應該知道或者已經知道的時間不會超過了兩年。
6.法院受理訴訟的最大年限
雖然訴訟期限是從應當知道或者知道其開始計算的,但是對于不動產等的具體行政決定在超過20年或者對于其他決定超過5年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會再受理。
7.未能訴訟的特殊情況
有一部分情況導致逾期才提起訴訟,將不計入起訴期限,有以下情況:非自身原因導致的逾期,因訴訟人人身自由收到限制導致的逾期。
法律分析:六個月。人民法院對行政訴訟進行一審審理的,如果是普通程序的,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適用簡易程序的,需45天判決完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第八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八十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
第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第八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第八十五條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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