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產債權的范圍 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雖有財產擔保但放棄優先受償權的債權;雖有財產擔保,但擔保物的價款低于債權額,其未能受償的債權等。 例如,甲企業在破產前向乙企業借款10萬,那么乙企業對甲企業有10萬元債權,當甲企業經過破產后剩余資產,且有擔保方放棄這部分資產,或者這部分資產不足擔保方的擔保額,這部分資產就是乙企業主張的破產債權。 各國破產法中均規定有抵消權制度?;竞x為:在破產案件受理時,破產債權人對破產人同時負有債務的,不論其債權同所負債務種類是否相同,也不論其債權是否已經到清償期,破產債權人均有權不依破產程序以自己所享有的破產債權與所負債務進行抵消。 二、破產債務人財產的范圍 1.可撤銷行為取回的財產 債務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所為下列行為,管理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所追回財產屬于債務人財產:(1)無償轉讓財產的;(2)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3)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5)放棄債權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達到破產界限后仍然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2. 破產無效行為追回的財產 債務人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或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管理人可請求人民法院裁定行為無效,所涉財產應予追回。 3. 其他財產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 連帶債務人之一或者數人破產的,債權人可就全部債權向該債務人或者各債務人行使權利,申報債權。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其他連帶債務人可就將來可能承擔的債務申報債權。
法律分析:1、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2、具體來講,除債務人所有的貨幣、實物外,債務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用益物權等財產和財產權益,人民法院均應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條 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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