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寫訂金能退嗎
合同簽了訂金可以退,訂金不具擔保作用。因此訂金給付后,如發生一方違約,導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收受訂金的一方必須如數退還訂金。收受訂金的一方未退還的,給付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處理
定金與訂金的區別
1、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2、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后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定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就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擔保性質。
我們可以了解到按照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如果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
二、合同糾紛是屬于民事糾紛,所以報警是沒有用的。
退定金的最好辦法:定金實際上是一種擔保方式,如果是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義務,另一方有權不退回定金。如果是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義務,應該雙倍退還定金。如果存在拒不退還定金的情況,可以選擇向被告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買房定金協議書中沒有寫定金不可以退嗎
可以退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四、什么條件下退定金
(一)退定金是有一定條件的,即因合同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退,另外,必須是在認購書約定的期限內來簽合同,要想退定金必須要證明這一點。購房人可以通合同條件談判時雙方修改的記錄來證明,也可以通過雙方談話的錄音來證明。
(二)有些購房者本身不想要此房,屬于違約行為,但也通過增加補充協議的方式達到了退定金的目的。
(三)另外,對于內部認購等無銷售許可證或產權證的項目,因本身不具備銷售條件,因此任何情況下定金都可退,無需做大量的取證工作,直接起訴即可。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據此條款,依據合同自愿原則,當事人在法律規定范圍內享有自愿解除合同的權利。當事人約定解除合同包括兩種情況:
1.協商解除協商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以解除合同為目的,經協商一致,訂立一個解除原來合同的協議。比如,乙公司向甲公司訂購了一批服裝面料,準備生產時裝,但由于乙公司的生產訂單被取消,乙公司不再需要訂購的面料,于是與甲公司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協商解除是雙方的法律行為,應當遵循合同訂立的程序,即雙方當事人應當對解除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協商解除違反了法律規定的合同有效成立的條件,比如,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解除合同的協議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原有的合同仍要履行。
2.約定解除權約定解除權,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某種情況,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有解除合同的權利。比如甲乙雙方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出租人甲與承租人乙約定,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允許第三人在該出租房屋居住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也可以約定,出租房屋的設施出現問題,出租人不予以維修的,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解除權可以在訂立合同約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約定,可以約定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也可以約定雙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當解除合同的條件出現時,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而不必再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除權的約定也是一種合同,行使約定的解除權應當以該合同為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只簽了定金合同可以退嗎
法律主觀:
簽合同定金是不可以退的,但定金滿足一定條件的可以返還,給付定金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雙倍返還定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定金擔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定金合同成立的,主合同不一定成立,主合同是否成立與定金合同沒有實際聯系。當事人可以訂立定金合同,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定金合同不是必須要書面形式,書面形式不是合同生效必須條件。合同訂立可以采用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除非是法律規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的,否則口頭達成一致的合同同樣成立。合同的形式即合同的表達方式,作為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載體,對合同的效力產生一定的影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合同可以退嗎
定金合同自定金實際支付時成立,而出現定金合同無效;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收取定金一方出現合同違約等情形時,定金可以退還。如果違約解除合同的,雙倍退還定金。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簽訂訂金合同后,出現以下情形的,定金可以退還:
1、簽訂的定金合同無效的,收取定金一方要退還定金;
2、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收取定金的一方要退還定金;
3、收取定金一方出現合同違約,造成合同解除的,收取定金一方雙倍返還定金。
綜上所述,定金合同自定金實際支付時成立,而出現定金合同無效;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收取定金一方出現合同違約等情形時,定金可以退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八十六條 【定金擔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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