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留置權效力所及的標的物范圍,一般包括主物、從物、孳息以及代位物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第四百四十九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一條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五十二條 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四百五十四條 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一)債權人行使留置權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2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但不得少于2個月。,(二)寬限期屆滿后,債務人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或變賣留置物,以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債權人和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的財產后,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留置物折價或者折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留置權人對留置物變價受償應在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而未履行其債務時。如果債務人履行其債務的期限尚未屆滿的,留置權人對留置物實行變價,則屬于侵權行為。設置留置權的主要目的在于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證債權人的債權得到充分實現,法律鼓勵合同雙方當事人盡量履行合同。為此,法律規定應有一段寬限期限。,《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條【留置權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期】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限,但是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一)債務人請求留置權人行使留置權。,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債務人此時請求人民法院直接拍賣、變賣留置財產的,并不需要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由于債務人此時與留置權人之間對債務本身并無異議,故可以直接通過人民法院的執行程序解決。,(二)緊急留置權的行使。,緊急留置權制度,債權未到期之前,債務人已經沒有清償能力,債權人是否可以就標的物成立留置權。,(三)留置權的善意取得。,留置權的善意取得,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合法占有債務人財產,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即便債務人對其交付的動產不具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的,債權人仍能基于不知債務人對交付財產無所有權或處分權而劉只能債務人的財產。,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因此,我國物權法規定的留置僅限于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的動產,不動產則排除在外。,筆者認為,“債務人的動產”是債務人交付債權人占有的動產,并非專指債務人所有的動產。盡管屬于第三人所有的動產,但只要為合法的占有人交付債權人,且債權人合法占有該動產,亦可成立留置權。,法律上設立留置權制度的原因在于保全對標的物有保值增值行為的特定債權,而不在于標的物歸誰所有,更不在于債權人是否知道該標的物的真正歸屬。因此,只要對標的物有保值增值的行為,債權人即可對由此產生的債權就其占有的標的物取得留置權。留置權所擔保債權的發生與該標的物的聯系,比與債務人的聯系更密切。如修理合同中,修理費債權是因修理行為而發生,修理行為提升了標的物的價值。因此,賦予債權人對相應的動產以物權,使其能通過物權的行使而實現其債權是合理的。此時,該留置財產是否屬于債務人所有已不重要。債權既因留置財產而生,債權人在該留置財產之上付出了自己的勞動,如果將留置財產限于債務人所有的財產,對債權人有失公平。同時,從維護占有的動產物權表征功能的角度,債權人無從判斷留置財產的權屬關系,此際,也應肯定留置權的善意取得。,留置權的目的在于留置債務人的財產,迫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以實現債權的受償。若允許債權人任意“留置”債務人所有的、與債權的發生沒有關系的財產,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過于絕對,對債務人的利益則限制過甚,有違公平原則,與留置權制度的宗旨相悖。因此,留置權的成立不以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動產為唯一條件,還要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的占有有一定關系。
法律客觀:《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法律分析:1.留置權人須給予債務人以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債權已屆清償期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留置權人并不能立即實現留置權,而必須經過一定的期間后才能實現留置權。這個一定的期間,稱為寬限期。2.債務人于寬限期內仍不履行義務。債務人在寬限期內履行了義務,留置權歸于消滅,留置權人當然不能再實現留置權。如果債務人仍不履行義務,留置權人便可以按法律規定的方法實現留置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第四百四十九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一條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五十二條 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四百五十四條 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