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時的連帶責任,《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條【代理人不當行為的法律后果】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一百六十七條【違法代理及其法律后果】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二)合伙債務時承擔連帶責任,《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條【合伙人的連帶責任及追償權】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三)保證的連帶責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保證責任免除】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第六百九十四條【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首先,若債務人有配偶的,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以向其配偶主張債權。“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規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說,只要是借款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借貸的,不論是以其個人名義還是以夫妻雙方共同名義借貸,原則上都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都負有償還責任,除非其配偶能夠證明債權人知道他們夫妻財產各自獨立或這部分借貸財產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其次,在存在抵押、質押或者保證的情況下,對于沒有可執行財產的債務人,債權人可以追究擔保人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規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發生的重大困難情形,包括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行。因此當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時候,即使當初的保證合同約定的是一般保證,債權人仍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還款責任。所以,在實際欠款人不知所蹤的情況下,債權人應收集證據,追加其他負有償還責任的人。,連帶責任是指債權人可對債務人中的一個人,或者數人或者全體,同時或先后請求全部或部分給付的一種債務形式。如合伙債務的債權人,對于合伙成員的一人、數人或全體,均可請求其同時或先后,部分或全部地清償合伙債務。,債權人可同時或先后要求連帶債務人同時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義務,被請求之債務人不得以超出自己應付份額為由,提出抗辯。只要債務沒有全部清償完畢,每個連帶債務人不論他是否應債權人請求清償過債務,對沒有清償的債務部分,都有清償的義務。,因此,連帶責任不是承擔債務的50%,而是清償部分或者全部債務。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一、連帶責任的八種情形是哪些
(一)因保證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定義】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聯營)中的連帶責任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條【合伙人的連帶責任及追償權】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可見,這種連帶責任是針對合伙人與債權人這一外部關系而言,至于合伙內部仍是一種按份的責任。
(三)因代理而承擔連帶責任
(四)因共同侵權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2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同樣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責任。權利被侵害人可以向任何一個侵權人提出賠償損失的要求,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賠償的責任。
(五)因共同債務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六)因產品不合格造成損害,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的連帶責任
(七)因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而承擔連帶責任
(八)企業法人分立后對原有債務的承擔以及開辦企業有過錯而產生的連帶責任
據《公司法》中有關公司分立的規定,公司分立應對原有債務的承擔達成協議,否則不得分立。若該協議對原有債務的承擔明確到每個分立后的公司,則每個公司依協議各自承擔責任;若協議僅確定了原有債務的分擔比例,那么,分立后的公司對原有債務則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連帶責任內部份額的確定是怎樣的
(一)根據各自的過錯來確定
(二)根據原因力進行比較
(三)平均分擔賠償數額
(四)連帶責任是違反法律義務所承擔的民事責任。這種法律義務首先是合同上的義務,即給付義務,表現為作為。義務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約定(如約定的連帶保證責任),也可以是對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定(如法定的合伙人對合伙債務的連帶責任)。
三、法院判決連帶責任執行有期限嗎
法院判決后連帶保證責任是有期限的,超過判決書明確的履行期限后,申請人超過2年不申請強制執行的,連帶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執行開始方式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期限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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