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過期了(訴訟時效期間經過),當事人可以起訴,但是不一定會受到法院的支持。
因為在我國,雖然訴訟時效能夠作為債務人抗辯的理由,但是法院是不能直接適用的。換句話說,就算借條已經過期,也就是法定的訴訟時效已經經過了,法院也不能根據這個理由來直接駁回起訴。法院尊重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允許債權人起訴,也允許債權人向債務人提出要求,只是法院不一定會支持債權人的訴訟請求。
因此,借條過期了也能起訴,但是勝訴的可能性非常弱。因為一旦債務人發現借條已經過期,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已經經過了法定的訴訟時效,這時候債務人一定會將訴訟時效作為抗辯理由。因為法院會支持訴訟時效的抗辯,是合法的抗辯請求。因此,建議債權人及時行權,維護自身的權益。
借條時間已經過期依然是可以起訴的,但如果是超過了訴訟時效,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法院受理后若債務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法院如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債權人的訴訟請求。若債務人未提出時效抗辯的,法院應判決債權人勝訴。
借條的訴訟時效如下:
1、借條上寫明還款時間的,則從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算3年。
2、借條上沒有寫明還款日期,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還款,債權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3、借條屬于債務糾紛,只要債權人有證據表明在訴訟時效期間內主張過權利,訴訟時效便重新計算,但是訴訟時效最長不超過20年。
1、盡量考慮通過友好協商,促進當事人雙方就原借條達成還款協議。根據法律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的還款協議,屬于新的債權、債務關系,該還款協議應受法律保護。
2、如果當事人雙方無法協商的,債權人一方可考慮向對方發出催收到期款項通知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借款人法律地位雖然不一定等同于信用社,但借款人仍然可以考慮采取這種措施,總比毫無辦法強吧。
3、如果在3年之內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張過權利,而且有證據證明,那么會造成訴訟時效的中斷,訴訟時效自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
雖然借條過了訴訟時效就不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債權人可以通過其他的手段來中斷或者是恢復債權債務的訴訟時效,比如與債務人重新達成還款協議等等。但可以采取的救濟方法并不多,且具有很大的風險,因此,債權人還是要對借條的訴訟時效引起重視,防范借條過時效,如果發生借款糾紛,債權人要做好提起訴訟的準備。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二百四十三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十年前的借條還是可以起訴,欠條本身是永久有效的,但是欠款糾紛的訴訟時效可能已經過了,如果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則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除非其同意償還債務。
法律客觀:《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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