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房屋買賣是否有效
法律主觀:
抵押房屋買賣經抵押權人同意有效。抵押貸款的房屋作為抵押物,非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無權私自進行所有權的變更,抵押權人拒絕交易請求的應在貸款還清、解除抵押狀態(tài)后進行買賣。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 前款規(guī)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買賣抵押物合同是否有效
民法典規(guī)定經抵押權人同意買賣抵押物合同有效。對于抵押物,抵押人無權私自進行所有權的變更,經抵押權人同意方可出售并應當以所得價款對債務進行清償,清償后辦理買賣交易手續(xù)。
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抵押物買賣合同是無效的。
首先,我國法律規(guī)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其次,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再次,抵押權存續(xù)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zhèn)鶆杖饲鍍斊淙總鶆眨沟盅簷嘞麥纭J茏屓饲鍍攤鶆杖撕罂梢韵虻盅喝俗穬敗?br>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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