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管轄權怎么確定
合同糾紛管轄權怎么確定合同糾紛的管轄,如果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管轄的人民法院,以合同約定的管轄為準。合同約定管轄的法院必須明確且唯一,如果約定了兩個人民法院的,該約定無效。如果合同中無約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沒有約定合同履行地的,以債務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法律分析】
當事人選擇的管轄法院必須和發生爭議的合同具有一定的聯系,即必須在法律規定的可以選擇的范圍內進行選擇,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合同約定爭議管轄地的,應明確具體,或根據約定能確定唯一的一個法院,約定甲乙雙方所在地的,視為沒有約定爭議管轄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提起民事訴訟需要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后會在七日內確定是否立案,如果原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對此案件沒有管轄權的,不能受理。提起訴訟必須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同一訴訟案件具有多個被告住所地的、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合同過期約定管轄
一、合同終止管轄約定是否有效 1、合同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所以合同終止后管轄約定條款是有效的。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七條 【爭議解決條款效力】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二、協議管轄的條件有哪些 1、協議管轄只適用于合同糾紛,當事人對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經濟糾紛不得協議管轄。 2、協議管轄僅適用于合同糾紛中的第一審案件,對案件當事人不得以協議方式選擇管轄法院。 3、協議管轄是要式行為,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時約定協議管轄,將協議管轄作為合同的內容之一,也可以在合同訂立后,訴訟發生前以書面形式約定協議管轄。如果在合同中約定協議管轄的條款應被視為具有獨立性的條款,即使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協議管轄條款的效力亦不受影響。 4、當事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選擇。法律規定的可供當事人選擇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的法院,這五個地點與合同具有較緊密的聯系。 5、當事人必須做確定的、單一的選擇。當事人須在協議中對管轄法院作出明確的約定,不明確則管轄無法依協議而確定。當事人在選擇時只能選擇上述五個法院中的一個,不得選擇兩個或兩個以上,選擇多數法院同樣無法依據協議確定管轄法院。 6、當事人選擇法院時,不得違反和的規定。當事人在協議時只能變更第一審的,不得變更級別管轄,不得將依法由基層法院管轄的訴訟約定由中級法院乃至高級法院管轄,否則會造成審級關系的混亂。專屬管轄是強制性管轄,因此不允許當事人通過協議改變專屬管轄。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合同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所以合同終止后管轄約定條款是有效的。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讀者可以繼續咨詢,有專業的律師為你解答。
合同無效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對此,我國 民事訴訟法 及有關司法解釋未作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有一種觀點認為, 合同無效 管轄 法院只能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依 民訴法 第二十二條規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而不能適用民訴法第二十四條,即不能依 合同履行 地確定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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