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1、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合同糾紛管轄法院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為準。2、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3、民事訴訟法第24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許多合同糾紛都會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這就涉及到向哪個法院起訴的問題,也就是法律上面的管轄法院的問題。對于合同糾紛而言,肯定是要確定了管轄法院之后才能夠進行訴訟。那么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呢?編輯為你介紹。一、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為準。 2、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3、民事訴訟法第24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4、民事訴訟法第25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5、民事訴訟法第38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 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6、民事訴訟法第241條 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 如果合同在我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我國領域內, 或者被告在我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我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 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合同糾紛管轄權、合同糾紛管轄地、確定合同糾紛案件管轄的思路 1、合同糾紛案件→有無協議管轄→有→是否有效→有效→協議管轄效力優于法定管轄。 2、無協議管轄/協議管轄無效→(標準:協議不明確或約定兩個以上法院管轄)→法定管轄→確定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即被告人住所地。 3、法定管轄→有無約定合同履行地(包括交貨地)→無→只被告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4、有約定合同履行地→約定的合同履行地是否在雙方當事人住所地(任何一方即可,包括原被告)。 5、約定的合同履行地不在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合同是否實際履行→實際履行→該合同履行地法院。 6、約定的合同履行地在雙方當事人住所地→不論合同是否實際履行,該約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轄權。 7、約定的合同履行地在雙方當事人住所地→未實際履行→該合同未實際履行地法院。 8、判斷是否有協議管轄,合同約定→若發生爭議(或若發生爭議,協商,協商不成)。 9、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10、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一致認可的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現實中,因為合同的類型比較多,我國規定對于不同的合同,其管轄法院也是不同的。不過對于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我國是有大方針的,即有約定的從約定。當然這肯定是在符合法律規定情況下的約定才能生效。
協議管轄的法律規定
協議管轄權的法律條款是《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即對于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的人民法院作為管轄法院,其也會的那個不得違反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
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約定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本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可見,協議管轄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案件,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2)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范圍,包括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當事人選擇了與合同沒有實際聯系地點的人民法院,該協議無效。合同簽訂地是指合同雙方在書面合同上簽字和蓋章的地點。例如,廣東某廠與黑龍江某廠在北京簽訂購銷合同,北京為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是指標的物存放的地點。例如,上海某廠與大同某廠簽訂的購銷合同,合同約定履行地為大同火車站,貨物由上海裝船運至秦皇島港時發生糾紛,因貨物在秦皇島港,秦皇島港為標的物所在地。
(3)必須以書面協議選擇管轄,包括書面協議可以采取合同書的形式,包括書面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也可以采取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當事人雙方協議選擇管轄法院意思表示的形式。或者是訴訟前雙方當事人達成的管轄協議,口頭協議無效。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5
第三十條根據管轄協議,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管轄。
管轄協議約定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5)協議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目前,有些地方法院受地方保護主義影響,對合同及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的,也搶著受理爭管轄。如果依原告就被告原則,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原告怕地方保護主義;如果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怕地方保護主義。為了解決地方保護主義,因此規定協議選擇管轄。這樣規定,還可以避免因管轄權的爭議而延誤糾紛的解決。協議選擇管轄,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對于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的人民法院作為管轄法院,其也會的那個不得違反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
租賃合同的管轄權法律規定
在租賃合同爭議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或者實際履行地的法律規定,由當地人民法院管轄。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在合同簽訂時應當就管轄權達成協議。如未達成協議,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實際履行地的法律規定,由當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于租賃合同,雙方可以選擇約定管轄權。通常情況下,租賃合同中的爭議應當由當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租賃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則按照實際履行地的法律規定,由當地人民法院管轄。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如果租賃合同中涉及跨省份租賃,則由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就可選定一家第三方仲裁機構,委托其進行仲裁處理。這樣可以避免跨越多個司法管轄區而產生的管轄權爭端。
如果在租賃合同中雙方約定的管轄法院與實際履行地不同,該如何處理?在實際操作中,如果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管轄法院與實際履行地不同,即使一方提起訴訟,也很可能無法得到支持。因此,建議在簽訂租賃合同時,雙方應當認真考慮管轄權的問題,避免約定不明確或者與實際履行地不符的情況。
在租賃合同爭議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或者實際履行地的法律規定,由當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了避免管轄權爭端,需要對租賃合同中的管轄權進行仔細約定,并嚴格按照約定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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