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訴訟債權人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以致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時,債權人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之權利。債務人是否行使其對第三人的權利,應依債務人的自由意思,債權人不得隨意干預,但是債務人的財產既然在法律上已經構成保障債權實現的責任財產,對債務人處分自己財產權利的行為,就不能不加以約束。債權人依照合同法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司法解釋規定,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該規定符合《民事訴訟法》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轄原則和關于合同糾紛的管轄原則。需要注意的是,除依照法律規定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糾紛由特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外,代位權訴訟一概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而不論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或者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合同是否約定有協議管轄的內容。另外,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或者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合同訂有有效仲裁條款的情況下,次債務人以仲裁協議為由提起的管轄異議同樣不成立。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如果該人民法院也是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并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如果該人民法院不是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訴。受理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的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中止代位權訴訟。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超過債權人代位請求數額的債權部分起訴次債務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債務人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債務人起訴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權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法中止。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債務人的加入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債權人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以致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時,債權人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之權利。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合同法》將于2020年12月31號失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代位權訴訟案件第三人答辯狀 答辯狀是被告被反訴人、被上訴人、被申請人針對 起訴狀 、反訴狀、上訴狀、再審申請書的內容,在法定期限內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回答和辯駁的文書,代位權訴訟中的第三人不屬于當事人,是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答辯狀的。 代位權訴訟中的第三人是債務人 《解釋(一)》第十六條規定,債權人可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法院也可以通知債務人作為第三人參加代位權訴訟。這一規定明確了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的地位是第三人。 如果債務人自愿參加代位權訴訟,其地位應該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首先,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后,債務人原則上不得再提起同一訴訟請求的訴訟,因而債務人不應與債權人作為共同原告。另一方面,就債務人與次債務人的關系而言,他們并不具有共同的權利義務,因而將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作為共同被告缺乏實體法基礎。 其次,在代位權訴訟中,將債務人列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顯然與法律規定不符,也缺乏理論上的根據。眾所周知,依照 民事訴訟法 第56條第1款的規定,所謂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認為有全部或部分清求權,而以起訴的方式參加到訴訟中來的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本訴中的原、被告雙方對立,他既不同意本訴中原告的主張,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張,認為無論是原告勝訴,還是被告勝訴,都將損害他的民事權益。實際上,他是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以獨立的實體權利人的資格提起一個新的訴訟。代位權是法律賦予債權人的一項權利,債權人在法定的條件下代債務人提起訴訟有著正當的法律根據,不存在債務人對該訴訟標的的獨立請求權問題。因此,對于代位權訴訟,債務人并不具備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構成要件。 再次,認為債務人處于 證人 的訴訟地位也非合理,因為債務人與代位權訴訟的結果有利害關系,并且要受到判決效力的約束,這一點與證人有著顯著的不同。結論是,代位權訴訟中的債務人的訴訟地位應適用 民事訴訟 法第56條第2款的規定,即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待。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雖然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的審理結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的人。就代位權訴訟而言,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主張的是債務人的權利,因而不管是債權人勝訴還是次債務人勝訴,該裁判結果都與債務人有著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答辯狀是被告被反訴人、被上訴人、被申請人針對起訴狀、反訴狀、上訴狀、再審申請書的內容,在法定期限內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回答和辯駁的文書,代位權訴訟中的第三人不屬于當事人,是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答辯狀的。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網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什么是代位權訴訟代位權訴訟作為一種有效的債的保全措施,即:“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依照這一規定,債權人行使其代位權,應當通過法院予以主張,也即應當通過訴訟方式進行,這就是所謂的代位權訴訟。簡而言之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債務追索權時,債權人直接起訴債務的債務人,并要求其還債的一種訴訟活動。代位權之訴為民事訴訟,故須具備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起訴條件;同時,代位權之訴還須具備自身的特殊要件?!逗贤ń忉?一)》第11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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