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代為履行應當符合哪些要件
法律主觀:
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條件: 1、須合同當事人的債權、債務關系合法存在,且債權人與債務人有第三人代為履行的口頭或書面約定; 2、須有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為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承諾,應為明示的、書面的; 3、須債權人的債權已屆履行期,且向第三人請求履行,而第三人的履行應是無條件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條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
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有什么法律規定
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的相關法律規定為:如果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第三人對該債務有合法利益的,可以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當事人約定,債務性質以及法律規定只可以由債務人履行的債務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
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代償債務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第三人在經得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可以基于兩種解釋:一是債權債務向第三人轉移,即第三人在受讓債務后履行了債務,取得了原債權人的地位,對原債務人享有債權:二是第三人提供保證擔保,在履行保證責任后,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法律規定
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構成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法律要件是: 1、當事人之間有合同關系存在,但在此并不強調合同當事人之間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也不必強調合同當事人之間與第三人有代為履行的約定,當然,合同當事人之間如果沒有第三人代為履行的約定,第三人主動代為履行債務的應征得合同當事人的同意。 2、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為債務人代為履行債務的承諾,或者與債務人訂有代為履行合同債務的協議。 3、第三人的代為履行債務時,不能以合同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理由進行抗辯,此時應視為第三人拒絕履行,而由債務人承擔履行或違約責任。
什么是第三人代為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條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四條 【第三人清償規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由此可知,其法律特征如下: 1、第三人替債務人代為履行是一種形成權,其意思表示具有單方性,也就是說,只需第三人單方面表示其愿意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即可產生效力。 2、第三人不是合同當事人,無需在該合同上簽字或蓋章。 3、合同中當事人的約定對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絕履行。當第三人拒絕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時,由債務人承擔履行或違約責任。 4、合同中當事人的約定對債權人具有拘束力,即第三人一旦同意履行,應視為債務人的履行,債權人不得拒絕。 國家法律規定,第三人代為履行義務的法律條件必須是第三天同意為債務人履行的,以及債權人與債務人有真是存在債務關系,并且簽有合同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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