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的房屋被抵押怎么辦
法律分析:訂立抵押協議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因此,如果房屋出租后設立抵押的,該租賃關系不受影響。如果房屋先抵押,后出租的,出租方應該書面告知承租人,建議雙方在租賃協議中明確約定當抵押權實現造成租賃協議解除的,出租方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
抵押房產出租影響拍賣嗎
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出租房屋在實現抵押權時可以被司法拍賣。如果租賃合同訂立于抵押權設立之前,租賃合同繼續有效;如果租賃合同訂立于抵押權設立之后的,且該房屋被租賃的狀態對抵押權實現有影響的,法院應當在去除租賃權后進行拍賣。
法律依據: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65條,抵押人將已租出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的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66條,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時,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經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拍賣、變賣規定》第31條2款,拍賣財產上原有的租賃權及其他用益無權,不因拍賣而消滅,但該權利繼續存在于拍賣財產上,對在先的擔保物權或者其他優先受償權的實現有影響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將其除去后進行拍賣。
《城鎮房屋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第20條,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物權法》第190條,訂立抵押合同簽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人。
《物權法》第178條,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
抵押在先租賃在后的法律規定
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承租人可繼續履行合同。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抵押在先租賃在后的法律規定
1、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并轉移占有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2、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二、抵押權優先受償的法律規定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1、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券比例清償;
2、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3、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三、抵押權與租賃權的沖突如何處理?
1、先設定抵押權再設定租賃權
在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情況下租賃關系對于抵押權的實現是沒有太大妨礙的。但是,已抵押的物品進行出租,因租賃期限超過抵押權實現期限,對抵押權還是會造成影響。
如果在訂立租賃合同時出租人沒有告知承租人有關抵押的事實的,出租人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已告知的,則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2、先設定租賃權再設定抵押權
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這表明,租賃權具有對抗力,買賣不破租賃。原租賃合同對抵押房地產新的受讓人依然是有約束力的。
在租賃合同期滿前,受讓人不得隨意解除租賃合同,也不能單方變更租金和租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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