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 管轄權 就是指哪一家法院具有對特定案件有司法審判的權利,簡單說就是該去哪個法院起訴。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的規定,因 合同糾紛 提起的 訴訟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 管轄 。 民間借貸合同 在本質上屬于 借款合同 關系。因此,借款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對 民間借貸糾紛 案件均有管轄權。 首先,借款人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轄權,實踐當中原告可以去被告 身份證 上所記載的地址,或者被告“經常居住地”即被告連續居住生活滿一年地點的法院起訴,當被告是法人公司時,排除特殊情況,我們一般向 公司注冊 地址的法院提起訴訟。 其次,民間借貸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因此在對合同履行地有約定時從約定,合同履行地沒有明確約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實踐中,如果出借人未按約定交付借款,則構成違約,借款人作為接收貨幣的一方可以在其住所地提起訴訟;反之,如果借款人未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則構成違約,出借人作為接受貨幣的一方,可以在其所在地提起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一般地域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十八條 中級法院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 一審 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民間借貸訴訟中,管轄法院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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