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地役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效益的權利。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地役權是指土地權利人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價值的提高,通過約定而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種定限物權。
地役權的客體通常是土地。我國的地役權客體不包括建筑物。當然并不一定是一塊完整的土地,可以是一塊土地中的一部分。地役權是權利人為了對自己所有或使用的土地上的慣常效用之上的便利而設定的用益物權,如從他人土地通行、引水、取材、限制他人在其土地上添建建筑物等。這里所謂的“便利”并不限于經濟上或者財產價值上的方便利益,具有精神上或者感情上的利益也包括在內,如眺望地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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