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情形
法律主觀: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 債權人 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 債務人 負擔。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債務人放棄繼承權,債權人可以撤銷嗎
債務人放棄繼承權,債權人不能行使撤銷權。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當是債務人放棄債權或者無償轉讓等方式無償處分自己的財產導致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的情況下。
債權產生原因:
1、合同。合同是債權產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在一般侵權行為中,當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時,才負賠償的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負賠償責任。而在特殊侵權行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損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過錯,你仍要負賠償責任;
3、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沒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受到損失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返還不當利益;
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提供管理和服務的一方有權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費用。
債權人的權利如下:
1、債權人代位權,所謂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
2、免除債務權,債權人免除債務,指債權人放棄自己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系及其他債的關系;
3、債權轉讓權,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
4、撤銷權。
綜上所述,在債務人放棄繼承權的情況下,債權人要清晰自己的權力和債權產生的原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撤銷權之訴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撤銷權之訴的法律規定有《民法典》當中的相關規定。具體內容有如果債務人有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是延長債權履行日期的話,那么債權人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進行撤銷債務人的有關行為。在進行撤銷權時,需要要符合雙方存在債務債權關系。
一、撤銷權之訴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 【無償處分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通說認為,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是撤銷權行使的前提條件。根據王利明教授的觀點,一方面,當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債權人的債權已經有效成立,且不具有無效或可撤銷的因素;另一方面,債權必須在債務人的處分行為之前就已經有效存在。這里需要探討兩個問題: 1、債權人合法債權的認定是否以生效司法文書確認為必要。司法實務中,大多數法院在審理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件時,均要求債權人享有的債權必須經過生效司法文書確認方才認定該債權合法。在司法實踐中,債權人提起撤銷權訴訟有一個前提條件是必須具備的,那就是其債權已經通過生效司法文書的確認。 2、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是否以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到期為必要。實務中,大多數法院在審理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件中,在認定債權人債權是否合法時,都會要求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清償期已經屆滿,并且已經通過人民法院生效司法文書的確認。二、撤銷權行使的條件有哪些 如果雙方在撤銷權的行使上產生爭議的話,可以依據有關撤銷權行使標準。以下是行使撤銷權的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 這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前提和基礎。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債權人的債權已經有效成立,且不具有無效或可撤銷的因素。另一方面,債權必須在債務人的處分行為發生之前就已經有效存在。 (二)債務人實施了一定處分財產的行為 債務人處分財產行為是撤銷權產生的主要條件,沒有此條件也就沒有行使撤銷權的必要。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具體包括以下三類: 1、放棄到期債權。就是說,債權到期后明確表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 2、無償轉讓財產,如將財產贈與他人; 3、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如將價值30萬的汽車故意以8萬價格賣掉。 (三)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1、如果債務人的行為并沒有成立和生效,或者屬于法律上當然無效的行為,或該行為已經被宣告無效等都不必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 2、財產已經或將要發生轉移,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 (四)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 這是債權人撤銷權構成的一個重要判定標準。判斷債務人的行為是否有害于債權,一般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債務人的行為是否導致其財產減少。如果債務人的行為并未減少其財產,例如有充分對價的買賣、互易、租賃、借貸,則不構成有害于債權的行為。 (2)債務人財產的減少是否導致債務人無資力。如果債務人之行為雖然導致其財產減少,但并未達到債務人沒有清償資力的程度,即無資力狀態時,則不能說該行為有害于債權。 (3)債務人行為與無資力之間具有相當的因果關系,否則其無資力系由其他原因引起,則不發生撤銷權。 如果債權人想要提起撤銷權訴訟的話,那么其前提條件是其對債務人享有合法債權,該債權不以生效司法判決確認為必要,也不以清償期屆滿為必要。同時進行撤銷權需要滿足債務人進行了相關處分財產的行為,比如將財產贈送給其他人員,或者是以較低的價格進行轉讓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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