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決定書可以撤銷嗎?
處罰決定書是可以撤銷的,撤銷的方法如下:
1、治安處罰的撤銷有兩種方式:一是依職權撤銷,二是依法撤銷;
2、依職權撤銷: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經過審查,發現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裁量不當、程序違法時,是可以撤銷的;
3、依法撤銷包括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撤銷,被處罰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審查后發現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裁量不當、程序違法時,可以依法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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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可不可以撤銷?
行政處罰是可以撤銷的,但是不得由原來作出處罰的來撤銷處罰,而是需要由該行政機構的上一級行政部門來撤銷,上級機構在確定行政處罰不合適,且也確定被罰者確實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時,撤銷處罰后,一般會作出新的處罰規定。
一、行政處罰可不可以撤銷? 行政處罰是可以撤銷的,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 (1)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合法的行政行為具備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為如缺損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要件,該行政行為就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不適當。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也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所謂“不適當”,是指相應行政行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現行政策、不合時宜、不符合有關善良風俗等情形。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五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二、行政機關自行撤銷行政處罰的程序是什么? 1、申請人申請對撤銷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復議,應當在知道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60日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2、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3、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做出相應的撤銷行政處罰。 法院在收到因不服從于行政處罰而提交的行政訴狀之后,是需要認真查閱訴狀、申請與訴狀一起提交的材料的。審核后若是發現滿足立案條件,就需要安排開庭審理的時間,庭審結束之后,可能會作出維持原來的處罰、撤銷處罰等的決定。
行政處罰決定如何撤銷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被處罰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經過審核后,復議事項成立的,可以撤銷行政處罰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八條 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公開。
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三日內撤回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并公開說明理由。
第七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機關提出暫緩執行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應當暫緩執行。
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加處罰款的數額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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