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借款債權可以抵押嗎
我國《民法典》沒有明確規定普通借貸債權是否可以質押。債權是指債權人請求人為或者不為某種行為的權利,主要是由于合同或者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等法律事實。債權可分為普通債權和證券債權。普通債權(一般債權)是指不以證券表示其權利的債權。證券債權是指債權以證券為表現形式,與證券密不可分。沒有證券,債權就沒有依附,行使債權必須以持有證券為前提,否則不能主張權利。我國立法確認證券債權可以質押。例如,《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第一款規定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可以質押。但《民法典》沒有明確規定普通債權是否可以入質。民事規范是任意規范,允許當事人自由處分權利。因此,普通債權質押擔保不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視為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
為什么不動產不能質押
不動產為什么不能質押
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質押的對象只能是不動產和權利,質押的標的物是法定的。抵押的對象通常為不動產。抵押和質押在抵押標的物和生效、支配權、權利的實現等方面有明顯的區別。
一、什么是質押
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質押是一種動產物權,只適用于動產或者權利,對不動產不能設定質押。而且,質押的標的物是法定的,法律未允許的標的不得成為質押權的客體。
《擔保法》第六十三條 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第七十五條 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二、抵押與質押的區別
抵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法律規定的可做抵押的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在于:
1、抵押的標的物通常為不動產、特別動產(車、船等);質押則以動產為主。
2、抵押要登記才生效,質押則只需占有就可以。
3、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
4、抵押權的實現主要通過向法院申請拍賣,而質押則多直接變賣。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
不得抵押的財產有哪些
不能做抵押的財產包括土地所有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等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進行抵押的財產。: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下列房地產不得設立抵押:
1、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2、已依法公告在國家建設征用拆遷范圍內的房地產;
3、用于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
4、列為文物保護的古建筑、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建筑物;
5、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訴訟保全措施的房地產;
6、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允許抵押的除外。
抵押是什么意思?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抵押有動產抵押與不動產抵押兩種,在抵押中,不動產的抵押權行使以及公示必須登記才能生效,動產只需要將動產進行轉移就行,就能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第一、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第二、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第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什么債權都可以質押嗎
什么債權都可以質押嗎只有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法律規定可以質押的權利才可以質押,其中包括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欠款,可以轉讓的股權,基金份額,可以轉讓的專利權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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