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體行政行為的表現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行政裁決、行政合同、行政賠償等。
二、行政行為分為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兩種:
1、抽象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行政管理對象實施的行政行為;
2、具體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針對特定對象實施的行政行為。
三、具體行政行為的特征
1.具體行政行為是法律行為。
2.具體行政行為是對特定人與特定事項的處理。第一是就特定事項對特定人的處理。第二是就特定事項對可以確定的一群人的處理。第三是就特定事項對不特定人的處理。
3.具體行政行為是單方行政職權行為。
4.具體行政行為是外部性處理
拓展資料
作出行政決定首先要有事實,即存在需要行使行政職權的客觀事實。事實是行使行政職權的第一個法定條件,是判斷行政合法性的第一個條件,也是保證行政職權不濫用的第一個條件。否則就無異于放縱任性的行政職權,國家利益和公民權利就沒有安全保障。
安全來自于將行政職權聯系在一定的事實條件上。沒有事實不能行使權力;事實不變,行政決定就不能變。沒有充分的證據就不能行使國家行政職權,沒有證據就是違法行使行政權力。事實和證據有約束和穩定行政活動的功能。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具體行政行為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