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起訴和審理期限不同,2、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中訴訟權利不同,3、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舉證責任不同,4、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的性質與任務不同。
《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碧厥庠V訟時效期間為一年或二十年。《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中訴訟權利不同
在民事訴訟中由于主體的可變動性雙方當事人都有起訴、反訴和撤訴的權利,在處分權上,民事訴訟的主體享有很強的自由性,這體現在起訴的不同階段當事人都可以按照自由意愿變更或者調解自己的訴訟請求,這在民事訴訟法中的可調解也可體現。
在行政訴訟中由于主體的確定性,即只能是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因此起訴、撤訴的權利只存在與原告,同樣被告也無反訴權。在處分方面被告也無權任意變更其之前所作的行政行為,同樣,行政訴訟中不允許調解也是訴訟權利不同的體現。
3、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舉證責任不同
在民事訴訟法中舉證責任歸屬于提出主張的當事人,即誰主張誰舉證。而行政訴訟法中規定被告應付證明責任。
4、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的性質與任務不同
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等的活動,以及在這些活動中產生的訴訟關系。民事訴訟是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主要解決的是私權利之間的糾紛。
行政訴訟則是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當事人的基本權益,依照訴訟法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訴訟法的任務也不是單純解決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糾紛,同時,通過行政相對人的行政訴訟也可以起到監督與完善行政立法與執法的后果。
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主要區別:
1、案件性質不同。行政訴訟解決的是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爭議;民事訴訟解決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
2、提起訴訟的主體不同。行政訴訟由行政相對人,利害關系人提起,行政主體沒有起訴權和反訴權;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有權提起,并互相有反訴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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