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開店退伙怎么分錢
合伙做生意的行為在我們的生活中是很常見的,比如起合伙開個店之類的是最常見的一種合伙形式,那么,合伙開店退伙怎么分錢?接下來由的我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合伙開店退伙財產怎么分割 1、退伙的,需要按退伙時的合伙財產情況進行結算分配,退還退伙人享有的份額。
2、退伙財產分配時,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具體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 3、退伙時合伙企業沒有財產,只有負債的,負債也要由退伙人分擔。 相關內容:退伙的效力一、退伙人的合伙人資格喪失 無論哪種退伙形式,退伙的效力都是合伙人資格喪失。《合伙企業法》對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后果作了特比規定: 合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企業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法人資格。但是,有些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換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一是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二是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備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三是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給該繼承人。二、退伙人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 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三、退伙人對合伙虧損的分擔 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依照其應分擔的比例分擔虧損。 退伙人應對基于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是因為退伙人在退伙前是合伙人,如果退伙后對退伙前的合伙債務不承擔責任,就加重了未退伙的合伙人的負擔,而且還可能發生利用退伙逃避合伙債務,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有限合伙企業清算時財產如何分配
法律主觀:
在當今市場以注冊公司為主的大背景下,合伙企業在市場經濟中仍然占據著主要地位。希望對大家會有所幫助。一、合伙企業進行清算的條件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1、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再繼續經營的;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5、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散的其他原因。在上述法條里,合伙人約定的合伙企業的解散、終止條件,為法律所規定,從此意義上看,合伙人約定的條件實際即為法定條件;法條規定的合伙企業應當解散、終止的條件,就是當事人約定條件和法定條件的具體體現,是合伙企業清算的法定情形。出現下列客觀事實狀態時,合伙企業也應當進行清算:1、合伙企業具備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合伙人申請變更登記為具有法人資格的其他主體,如有限責任公司、外商投資企業等;2、合伙企業運轉困難無法繼續經營處于自動歇業狀態六個月以上的;3、合伙企業因歸并、兼并而被依法注銷的;4、合伙企業被依法撤銷的。二、合伙企業有哪些特征(1)生命有限。合伙企業比較容易設立和解散。合伙人簽訂了合伙協議,就宣告合伙企業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舊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產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業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業的成立。(2)責任無限。合伙組織作為一個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按照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責任,合伙企業可分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業破產時,當甲、乙已無個人資產抵償企業所欠債務時,雖然丙已依約還清應分攤的債務,但仍有義務用其個人賬產為甲、乙兩人付清所欠的應分攤的合伙債務,當然此時丙對甲、乙擁有財產追索權。有限責任合伙企業由一個或幾個普通合伙人和一個或幾個責任有限的合伙人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個人要對企業的經營活動負無限責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其出資額為限對債務承擔償債責任,因而這類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3)相互代理。合伙企業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換言之,每個合伙人代表合伙企業所發生的經濟行為對所有合伙人均有約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間較易發生糾紛。(4)財產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不經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將合伙財產移為他用。只提供勞務,不提供資本的合伙人僅有僅分享一部分利潤,而無權分享合伙財產。(5)利益共享。合伙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取得、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如有虧損則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擔。損益分配的比例,應在合伙協議中明確規定;未經規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資比例分攤,或平均分攤。以勞務抵作資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規定者外,一般不分攤損失。三、個人合伙適用合伙企業法嗎個人合伙不適用合伙企業法。在目前合伙形式中,只有合伙企業具有企業資格。他與個人合伙最大的不同在于,合伙企業的成立需要有書面協議。這是合伙企業成立的基礎。其次,他需要進行工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在合伙企業解散時要像法人一樣進行清算。在法律適用上合伙企業主要是使用《合伙企業法》用《民法通則》作為補充。而個人合伙不必符合以上要求。只需合伙人之間有合伙和議并進行實物或勞務等出資即可。且主要是規定于《民法通則》之中。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內容,從中,我們可以得知,合伙企業進行清算的條件包含了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再繼續經營的;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等等。
合伙財產分割法律依據
合伙企業清算財產分割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按《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一、合伙企業清算財產分割的依據是什么? 合伙企業清算財產分割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按《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1)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3)清繳所欠稅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6)代表合伙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二、司法解釋 合伙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后仍有剩余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伙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合伙企業清算時,其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合伙協議未約定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擔的辦法,用其在合伙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合伙企業解散后,原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 根據法律規定,合伙企業根據自身生產運營需要,在進行清理的財產清算后可以進行財產分割。但是財產分割時應當由合伙企業的股東協商一致,并召開股東大會對相關的財產清算情況進行說明,并根據資產入股情況進行合理的分割,具體的財產分割情況應當結合合伙企業的實際而定。
合伙企業破產清算的財產分配順序
合伙企業破產清算的財產分配順序如下:
1、合伙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
2、合伙企業所欠稅款;
3、合伙企業的債務;
4、退還合伙人的出資。
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伙的債務清償方式:
1、全體合伙人對合伙經營的虧損額,對外應負連帶責任,對內則應按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分擔,協議中未約定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實際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擔。但是對造成合伙經營虧損有過錯的合伙人,應當根據過錯程度相應的多承擔責任;
2、只提供技術性勞務的合伙人,對外也承擔連帶責任,對內則應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技術性勞務折抵的出資比例承擔,沒有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實際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擔,沒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資比例承擔;
3、合伙經營期間發生虧損,合伙退出合伙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伙債務的退伙人對原合伙的債務,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八十九條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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