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前有債務怎么辦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婚前債權屬于個人債務,應由個人償還,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可以作為婚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債務人的配偶只在其實皆接受財產或受益的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這更符合公平負擔的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老公婚前欠債怎么處理
老公婚前欠債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其個人債務處理,如果其債務是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則由雙方一起承擔。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老公婚前欠債怎么處理
夫妻雙方當事人是需要有福同享、有難同當的,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的,雙方當事人需要平等分割。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的,雙方當事人也是需要共同承擔連帶責任的。那么,老公婚前欠債怎么處理?下面,我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容。老公婚前欠債怎么處理 婚前債務原則上屬于個人債務。若起訴,由債務人以個人財產歸還,但夫妻雙方一旦結婚是很難分清誰的是誰的的。婚后即便是男方用自己的工資償還,也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一般而言,婚前個人債務應當由債務人一方承擔清償責任,因此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后向其配偶主張。但婚前個人債務由債務方承擔清償責任,是與一方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相對應的。如果夫妻一方將婚前債務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這時,一方婚前債務性質也因財產性質的變化而轉變為夫妻共同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以下簡稱《解釋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此時債權人是有權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
(一)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婚后共同債務 婚前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婚前個人債務即轉化為婚后共同債務,這是債權人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的根據。在司法實踐中,婚前個人債務向婚后共同債務的轉化主要有以下類型: (1)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后夫妻雙方使用的; (2)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后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的; (3)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屋,該房屋供夫妻雙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 由此可知,只有在婚前所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成為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婚前一方所負的個人債務才隨之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償還責任 (二)債務人配偶承擔清償責任的范圍 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后,債務人配偶有義務就該債務向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已無異議,但關于債務人配偶承擔連帶責任的范圍則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共同債務后,夫妻雙方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的配偶不得以其接受婚前財產的范圍作為抗辯的理由,以便最大限度地實現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另一種觀點卻認為,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共同債務后,債務人的配偶承擔連帶責任的范圍應當限定在其實際接受財產或受益的范圍內。 筆者認為后一種觀點較為公允,《瑞士民法典》也為我們提供了可資借鑒的立法先例。《瑞士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 (1)配偶一方或夫妻雙方的債權人對某財產可提出清償請求的,該財產不得因夫妻財產權的設定或變更,或因夫妻財產權的分割而解脫被清償的責任。 (2)前款之財產已轉移于配偶一方的,該配偶人須償還債務,但對其能證明所受領之財產不足債務的部分,可免除其償還的責任。 上述規定既明確了夫妻雙方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又同時規定了配偶在接受財產的范圍內負償還債務責任,因而平衡了債權人與債務人配偶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更加具有合理性。 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雙方當事人是共同償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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