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地點如何確定
起訴地點如何確定法律分析:
合同起訴地點一般都是由糾紛雙方協商確定,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以下合同的具體履行地是:
1、買賣合同履行地問題:
(1)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 同履行地;僅約定了交貨地點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2)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承攬合同履行地為承攬方所在地
3、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衍生問題:
起訴地點這樣確定: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3、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4、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5、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委托合同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法律主觀:
根據法律規定,因 合同糾紛 提起的 訴訟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 管轄 。在 委托合同 中,因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一方是受托人,其履行的義務系代替委托人處理合同約定的相關事務。故委托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應是受托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即委托法律關系中被委托人的義務,主要是完成委托人所交辦的事務,所以被委托人 代理 委托人辦理委托事務的地點,應認定為委托合同的履行地。
法律客觀:
《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固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 級別管轄 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怎么確定
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確定方法如下:
1、關于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權問題,首先需看雙方合同的約定。如果在買賣合同中有對管轄地進行明確約定的,則以約定的地點為管轄地;
2、如果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則根據法律規定來確定管轄。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所有合同糾紛的管轄地都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來管轄。
民事訴訟管轄權確定的原則如下:
1、便于當事人進行訴訟。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解決民事糾紛,應當以有利于當事人行使訴權為出發點,采用就近訴訟的原則,為當事人起訴、應訴提供方便,避免當事人因涉及訴訟造成過重的負擔,浪費人力、物力,影響正常工作和生活;
2、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這是民事訴訟確定管轄的重要原則,是保證人民法院及時審理民事案件,提高辦案效率的原則。在確定案件的管轄時,應從客觀實際出發,考慮到法院工作的實際情況和案件的需要,以利于人民法院順利地完成其審判任務;
3、保證案件的公正審判,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這是保障案件審判質量的重要原則。在確定管轄時,根據各級人民法院職權范圍和各類案件的具體情況不同,分別確定了案件的管轄。例如為防止地方保護主義干擾,規定了對合同糾紛的協議管轄;為便于排除和避免某些行政干預因素和基層人民法院的業務素質及設備條件,規定了管轄權的轉移和指定管轄,并適當地提高了某類案件的審級,以利于人民法院的公正審判;
4、兼顧各級人民法院的職能和工作均衡負擔。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的職權和分工不同。基層人民法院最接近當事人,為便于當事人訴訟和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提供了方便條件。第一審民事案件均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中級、高級人民法院不僅依法要審理部分第一審民事案件,而且還要審理上訴(二審案件),并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法律監督和業務指導,因而不宜過多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
5、確定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為便于當事人訴訟,便于人民法院及時、正確的行使審判權,在立法上應采用明確、具體規定的形式確定管轄,這對于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都一目了然,不因管轄不明發生爭議,有利于及時行使審判權和訴權;
6、有利于維護國家主權。這是針對涉外民事案件確定管轄的原則,也是獨立主權國家司法原則。在涉外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行使的司法管轄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在確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轄時,應當著眼于盡量擴大我國人民法院對涉外民事案件管轄的范圍;從而有利于維護國家主權和人民的重大經濟利益;
7、管轄恒定原則。管轄恒定是指確定案件管轄權,以起訴時為標準,起訴時對案件享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因確定管轄的事實在訴訟過程中發生變化而影響其管轄權。
綜上所述,如果在買賣合同中有對管轄地進行明確約定的,則以約定的地點為管轄地。如果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則根據法律規定來確定管轄,所有合同糾紛的管轄地都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來管轄。如果合同有約定的,以約定的地點為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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