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合同效力要怎么認定
債權轉讓合同效力要怎么認定
法律分析:
債權轉讓協議屬于債權轉讓人與債權受讓人雙方訂立的合同,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
1、行為人在締約時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當債權轉讓協議滿足上述條件下,即合同生效。但法律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后,原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消滅,債務人不能在向其行使抗辯權。債權轉讓的目的就是轉讓人將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受讓人之后,受讓人取得債權請求權。因此受讓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除了需要確保債權轉讓協議有效外,還需要確保轉讓人已經將債權轉讓通知書發至債務人。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的法律后果
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前提下,債權人通過轉讓債權,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法律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后,原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消滅,債務人不能在向其行使抗辯權,因此發出債權轉讓通知書很有必要。債權轉讓沒有通知債務人的后果包括:
1、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2、受讓人向債務人主張債權,債務人有權拒絕;
司法實踐中,債權轉讓通知書應當有原債權人,即債權轉讓人發出,因此受讓人在受讓債權時,一定要確保債權人已經發出債權轉讓通知書,避免日后發生糾紛。
債權轉讓的條件及法律效力
1.須有有效的債權存在。如果債權不存在,則轉讓行為無效。
2.轉讓的合同權利須具有可讓與性。
3.轉讓雙方之間須達成書面的轉讓協議,需要雙方簽字認可。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債權轉讓的限制有哪些
債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所謂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通過債權轉讓理論及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債權轉讓不論主體、客體,還是內容、形式均應受到限制。
1、主體方面的限制。《民法典》第545條規定了合同債權可以轉讓,但沒有對轉讓主體進行限制,因此,可以理解為:債權人不論性質如何,形式怎樣,都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處置債權。
2、客體方面的限制。合同的客體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為,還可以是智力成果。但合同債權的客體主要是行為,即債務人應為的特定行為。行為分許多種,有的行為可以被取代或代替,像沒有技術含量和沒有特定要求的行為;有的行為不能被代替或被取代,像與行為人的信譽、技能、能力密切相關行為,這類行為如果由別人代為行使,必定影響合同目的。
3、內容方面的限制。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時或訂立合同后特別約定,禁止任何一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此約定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道德,就能產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違反約定而轉讓合同權利,將構成違約行為。因此,合同內容有特別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不得轉讓。
4、形式方面的限制。依照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債權人在轉讓權利時,必須經過原批準機關批準。原批準機關對債權的轉讓不予批準的,轉讓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十條 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債權轉讓通知書如何送達
債權轉讓 通知書可以采取書面送達、公證送達等多種方式。 雖然書面送達并取得回執是最好的送達方式,但是如果遇到 債務人 拒絕簽收,送達人也無法證明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所以,可以通過公證機關送達的方式,如果債務人拒絕簽收債權轉讓通知,公證機關可以留置并在公證書上記錄送達情況,人民法院會認可該送達的效力。 《 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四條 送達回證 送達 訴訟 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五條 直接送達 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 代理 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六條 留置送達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 證人 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第八十七條 電子送達 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 判決書 、裁定書、調解書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八條 委托及郵寄送達 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拒收債權轉讓通知書是否有效
□朱明 [案情] 徐某將對顧某的一筆債權轉移給柏某,并向顧某郵寄特快專遞一封,封面注明為“催收債務通知書”,但信函實際包含催收債務及債權轉讓兩項內容。為逃避債務,顧某拒收,信件被退回。嗣后,柏某起訴要求顧某償還欠款,顧某以原債權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為由進行抗辯。 [評析] 筆者認為,雖然專遞封面為“催收債務通知書”,但其實質內容包含了債權轉移通知,且專遞已到達顧某處,只是因顧某拒簽導致其未能知曉債權轉讓的事實,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應認定該債權轉讓已對債務人顧某生效。 首先,法律適用上考察,該通知書應認定為債權轉讓通知。《合同法》第八十條對債權轉讓的生效要件采取的是無需經債務人同意的通知主義原則,但對通知的形式及內容,該條并無明確規定。筆者認為,雖然沒有具體的規定,但從債務人同意主義到通知主義的轉變實際上體現了方法者越加注重保護債權人自由處分債權的權利,同時也兼顧債務人的利益,使債務人可以盡快明確其清償義務的對象,確保履行義務的明確有序。這一立法目的決定了審判實踐中應盡可能地保護債權人處分債權的權利,如果查明債權人轉移的債權確實存在,債權轉移也沒有損害債務人的利益,此時,只要能夠認定債權人傳達給債務人的信息中包含債權轉讓的事實,即使這一信息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也應認定債權人已經發出了債權轉讓通知,這樣更利于客觀、及時、高效地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本案中,雖然徐某的通知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其內容確定無誤地包含了債權轉讓的信息,因此,可以認定該通知為債權轉讓通知。 其次,從案情來看,該通知已對顧某生效。債權轉讓通知發出后,何時對債務人發生效力,是采用債務人知悉主義還是通知到達主義?對此,《合同法》中并無明確規定。筆者認為,采用通知到達主義,以債權轉讓的通知到達債務人處作為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生效的要件,這樣既充分尊重了債權人的自由,又不忽視債務人利益的保護,同時也符合通知主義原則的本旨要求。本案中,顧某為逃避債務拒收徐某發出的催債通知,并因此未能知曉債權轉讓的事實,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應由顧某自己承擔。如果因此反而支持顧某的抗辯理由,不僅不符合通知主義原則的本來含義,也違反了民法的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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