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逃避債務的撤銷權是如何行使的
法律分析:離婚逃避債務的撤銷權的行使:債權人可認定離婚逃債被告人與其配偶財產分割協議無效,裁定追加被告人配偶為被告人。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實施的危害債權的行為,可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情形有哪些?
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對債權人使用撤銷權的情形作出了規定,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等損害 債權人利益 的行為時,債權人可以撤銷該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 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五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 行使撤銷權 的,該 撤銷權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四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條件有哪些
要詳細的撤銷權行使的構成要件: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符合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 所謂客觀要件,是指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的行為,才能使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換言之,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為,此處所說的處分是指法律上的處分。具體包括:第一,放棄到期債權。也就是說,債權到期后明確表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第二,無償轉讓財產,如將財產贈與給他人。第三,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如將價值100萬元的房屋故意以1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他人。需要指出的是,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必須已經成立或生效,其財產將要或已經發生了移轉,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同時,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將明顯有害于債權,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所謂明顯有害,是指債務人在實施處分財產行為后,已不具有足夠的資產清償對債權人的債務。如果債務人仍然有一定的資產清償債務,不能認為債務人的行為有害于債權。 所謂主觀要件,是指債務人與第三人具有惡意。一方面,債務人必須具有惡意。所謂惡意是指債務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處分財產的行為將導致其無資產清償債務,從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而仍然實施該行為。一般來說,認定債務人的惡意應以其實施行為之時為準。另一方面,第三人與債務人實施一定的民事行為時具有惡意。這就是說,債務人以明顯的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第三人已經知道該行為對債權具有損害。至于第三人是否具有故意損害債權人的意圖,或是否曾與債務人惡意串通,在確定第三人的惡意時不必考慮。 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由享有撤銷權的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如果債權為連帶債權,則所有的債權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銷權,也可以由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提起訴訟。如果數個債權因同一債務人的行為而受到損害,則每個債權人均有權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債務人的行為。關于撤銷權的行使還應注意以下問題:第一,根據《合同法》第74條,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就是說,撤銷權行使的效力并不是及于債務人處分行為的全部財產,而應僅限于保全債權的范圍。對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超出債權保全必要的部分,不應發生撤銷的效力。否則,勢必不正當地干涉債務人正當行為的自由。例如,債務人從事了多項處分財產的行為,涉及標的的價值達100萬元,而債權人對債務人所享有的債權僅為50萬元,則債權人只應當請求撤銷債務人從事的處分50萬元財產的行為。第二,關于撤銷之訴中的被告。如果債務人實施的是單方行為(如單方免除債務),則應以債務人為被告;如果債務人與第三人共同實施無償轉讓財產或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則原則上應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為被告。第三,撤銷權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內行使。根據《合同法》第75 條的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該條實際上規定了兩類期限:一是關于1年的規定,屬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可以適用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二是關于5年的規定,屬于除斥期間的規定,不適用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
債權人主張撤銷離婚財產分割
法律主觀:
協議離婚時一方放棄分割共有財產、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屬于債權人得行使撤銷權的對象。我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權人對經過民政機關審查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可以行使撤銷權。離婚登記雖然屬于行政機關對于婚姻關系協議解除的確認,但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仍然屬于平等主體意思自治的范疇,是普通的民事協議。行政登記機關在離婚登記時,對夫妻雙方關于財產分割等問題的協議是否侵犯了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并未進行實質性審查。如果該協議對財產分割的內容侵犯了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經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應當判決予以撤銷。2003年10月1日,新的婚姻登記條例的施行,不僅簡化了離婚登記手續,且賦予了當事人廣泛的自治權。為防止債務人通過協議離婚逃避債務,對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提起的訴訟,法院應當增強對離婚協議有關財產分割內容的審查力度,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后,主張由另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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