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婚內出具的借條有沒有法律效力
應具體分析,有的有法律效力有的則無。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 借款合同定義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 借款合同形式和內容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借款人應當提供真實情況義務】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條 【 借款利息不得預先扣除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二、借條的法律效力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三、婚后夫妻之間婚內寫借條有效嗎
婚內寫的借條是否有效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一)雖然我國法律規定婚后財產屬夫妻共有,但是也規定了夫妻可以對婚后財產進行婚內約定,有約定的以約定為準。夫妻間在婚內打的借條,可以認定為對婚內財產的約定。(二)若夫妻本身已經約定了夫妻財產分別所有制,或者夫妻有個人婚前財產,其中一方向另一方借錢,而出借的款項是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并出具借條,那么該借條參照一般自然人出借的借條,就是有效的。另一方需要跟進具體情況予以返還。(三)有借條,就需要存在借款事實。若并未實際發生過夫或妻一方將自己個人所有的款項出借給另一方的事實,那么借條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 對于主張婚內借條有效的一方,需要提供出借了個人所有的款項給另一方的證明,以及該款項的來源等證明證據。對于主張婚內借條無效的一方,應該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該借條是威脅或者強迫的情況下出具的等證明證據。
根據《 民法典 》第1065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法律分析:婚內借條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互相寫的欠條,就是夫妻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是否成立要考慮下列因素:
1.如果僅有一張借條但并未實際發生借款事實,那么借款行為就不屬實,借條不成立。
2.如果夫妻一方寫了借條并且取得借條確定的款項,但是該筆款項實際上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沒有將該款項用于個人用途,那借貸關系也不成立。
3.如果借款用于借方的個人事務,那么夫妻之間就形成了有效地債權債務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內借款 合同的效力 應予肯定。但是要認定婚內借款關系是否成立,還要看是否實際發生過夫或妻一方將個人所有或夫妻共有的款項出借給另一方的事實。法律并不禁止具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為 借款合同 的主體,并且法律也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可以實行財產分別制,可以擁有個人專屬的財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