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案件全部訴訟流程: 1、原告準備好行政訴訟所需的材料以及起訴書到法院起訴; 2、法院審查原告提交的材料; 3、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起訴,如果決定受理,依法立案,原告繳納訴訟費用; 4、法院安排日期開庭; 5、法院開庭對行政訴訟案件進行審理; 6、法院對案件進行宣判,并在規定的時間內下達判決書。
法律客觀:行政訴訟的管轄是法院內部各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行政訴訟管轄分為以下三種:1、級別管轄級別管轄是不同審級的人民法院之間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劃分。我國人民法院的設置分為基層、中級、高級和最高人民法院四個審級,《行政訴訟法》則分別確定了他們各自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范圍。級別管轄的一般標準是:一般案件由基層法院管轄,特殊案件分別由中、高、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對于級別管轄,著重所應把握的是分別歸中級、高級以及最高法院管轄的特殊案件。除此之外的行政案件均歸基層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三類特殊行政案件:(1)確認發明專利權案件和海關處理的案件;(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3)本轄區內的重大、復雜案件。高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也是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2、地域管轄地域管轄是在級別管轄的基礎上解決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行政訴訟的地域管轄可以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是指適用于一般行政案件、按照一般標準確定的管轄。地域管轄的一般標準是:行政案件原則上由最初作出具體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該標準包含著兩層含義:首先,行政訴訟中地域管轄的確定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該向被告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其次,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該向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之所以加“最初”這一限定,是因為有些行政案件是經過行政復議的,這時客觀上存在兩個行政機關,需要予以明確。特殊地域管轄是指適用于特殊案件,按照特殊標準來確定的管轄。行政案件是復雜的,有時因為某種特殊因素的存在,根據一般標準來確定地域管轄可能會導致不公平,因此需要按照特殊標準來確定管轄。行政訴訟中的特殊地域管轄具體包括以下三種:(1)經復議的選擇管轄,可以按一般標準由原行為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根據原告的選擇來確定。至于行政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包括:一是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的變更;二是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范性文件,對定性產生影響;三是變更處理結果。(2)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3)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訴訟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3、裁定管轄是指根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決定來確定行政案件的管轄。主要有以下三種:(1)移送管轄,指某一個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訴后,發現自己對該行政案件沒有管轄權時,將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2)指定管轄,指上級人民法院在一定情形下指定由某一個下級人民法院管轄。(3)管轄權的轉移,指經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同意,將行政案件由下級人民法院轉移給上級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級人民法院移交給下級人民法院。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最大的區別在于管轄。由于行政機關的設置明顯復雜于法院,其管轄也就不同于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管轄可以分成三類:一、是對政府所作行為不服申請復議,按照“政府對政府”的標準確定管轄,向其上一級政府申請復議;二、是對政府工作部門所作行為不服申請復議,應當根據管理體制確定管轄。對于實行雙重領導體制的部門,由政府工作部門所屬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管轄,由申請人選擇;對于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由上一級主管部門管轄;三、是特殊機關或組織設置的管轄,可以按照先確定行為主體,然后找其上一級的原則確定管轄。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回避。前兩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回避。前兩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第五十六條 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當事人對停止執行或者不停止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第五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起訴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傷、醫療社會保險金的案件,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據原告的申請,裁定先予執行。
當事人對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第五十八條 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訴處理;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關于行政案件審理程序的具體規定:如果法院適用普通程序來審理的,即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來審理;如果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可適用簡易程序來審理,即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法律客觀: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試行)第三百九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起訴的,應當制作起訴書。 起訴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戶籍地、 身份證 號碼、民族、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是否受過刑事處分及處分的種類和時間,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等;如果是 單位犯罪 ,應當寫明犯罪單位的名稱和組織機構代碼、所在地址、聯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和訴訟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如果還有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況的內容敘寫。 (二)案由和案件來源。 (三)案件事實,包括犯罪的時間、地點、經過、手段、動機、目的、危害后果等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要素。起訴書敘述的指控犯罪事實的必備要素應當明晰、準確。被告人被控有多項犯罪事實的,應當逐一列舉,對于犯罪手段相同的同一犯罪可以概括敘寫。 (四)起訴的根據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觸犯的 刑法 條款、犯罪的性質及認定的罪名、處罰條款、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情節, 共同犯罪 各被告人應負的罪責等。 被告人真實姓名、住址無法查清的,應當按其綽號或者自報的姓名、住址制作起訴書,并在起訴書中注明。被告人自報的姓名可能造成損害他人名譽、敗壞道德風俗等不良影響的,可以對被告人編號并按編號制作起訴書,并附具被告人的照片,記明足以確定被告人面貌、體格、指紋以及其他反映被告人特征的事項。 起訴書應當附有被告人現在處所, 證人 、鑒定人、需要出庭的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名單,需要保護的被害人、證人、鑒定人的名單,涉案款物情況,附帶民事訴訟情況以及其他需要附注的情況。 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名單應當列明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系方式,并注明證人、鑒定人是否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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