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依法妥善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八條規定:合理減免被執行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被執行人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導致其無法及時履行義務為由,申請減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相應期間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人民法院經審查屬實的,應予支持;被執行人申請減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一般債務利息的,不予支持,但申請執行人同意的除外。
5、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怎么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于2014年8月1日施行,因此關于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計算分為2014年8月1日前、后兩種方法。
2014年8月1日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2014年8月1日后,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區分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應當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舉例說明:2020年6月30日法律文書生效,債務人應在生效之日起3日(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3日)內支付債權人借款本金10000元。自2020年1月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日萬分之四支付借款本金的利息,如債務人遲延履行,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問:若債務人2020年9月1日清償全部債務,需要支付多少錢?
(1)計算一般債務利息期間:2020年1月2日至[ly3] 2020年7月3日,共計183天。
遲延履行之前的一般債務利息為:10000×0.04%×183=732元
(2)計算遲延履行期間:2020年7月4日至2020年9月1日,共計60天。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10000×0.04%×60=240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拓展資料:
債務,‘‘債權”的對稱。是指債的法律關系中,債務人依法對債權人所承擔的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如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有將出賣的物品交付買受人的義務,這就是為一定行為的債務。又如在出版合同中,作者有不再將稿件交付第三人出版的義務,這就是不為一定行為的債務。
債務的履行就是債權的實現,債務和債權共同構成債的內容。債依不同的標準劃分具有不同的種類。依發生根據不同可分為合同債務和非合同債務,因債務人的多少可分為單一債務和多數債務,因債務人之間的責任關系可分為按份債務的連帶債務,因債的履行的選擇性可分為原簡債務和選擇債務。
從會計意義看
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或個人承擔并預期會計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或個人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有時也指所欠的債;為了清償所有的債務而工作。
從經濟意義看
必須返還的資金。除了借入的資金以外,如果發行的是債券的話,還必須返還本息(本金+利息),這也被稱為債務。把不能夠返還債務稱為債務的不履行。另外,把債務自身資本的上漲稱為債務超過。
債務的通常形式是金融工具,例如債券和長期票據、短期票據。債權人可以是個人、銀行或諸如退休基金和保險公司等機構,它們借出資金是因為相信債務人將承擔還本付息的義務。
債務工具有確定的期限和到期日,通常按固定的利率付息。債務工具的購買者均有不需馬上使用的資金,希望在自己動用這些資金之前,能夠賺取利息。利息是對債權人在一段確定的時間內不使用這些資金的一種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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