脅迫下寫下欠條怎么辦
法律分析:被脅迫寫的欠條是可以撤銷的,受害人也可以報警處理。若經公安機關查明,脅迫方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以暴力、威脅的方式逼迫他人出具借條、欠條的,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或者搶劫罪的,并且受脅迫寫的借條無效,當事人可以報警處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被逼寫下欠條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分析:被人逼迫寫下欠錢欠條在法律上無效。認定借條效力的標準為:1、出具欠條是否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否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2、當事人是否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出具欠條的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規定;4、出具欠條的內容是否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5、雙方之間是否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所以被逼迫寫下的借條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借條自然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被逼著寫的欠條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分析:被逼著寫的欠條不具有法律效力。受脅迫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該欠條,被撤銷后該欠條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欠款方不需要向另一方承擔還款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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