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事訴訟中的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民事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真實材料。它具備三個基本特征,即客觀真實性、關聯性及合法性。因欠條原件已不復存在,所以對證據的復制件應結合其他有效證據加以證明。另外,因為證據具有證明案件事實的作用,所以應具備完整的內容和形式。撕毀的欠條是形式不完整的證據,應視為瑕疵證據,要與其他證據相互佐證,否則不能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訴訟證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法律分析:被撕破重新粘貼的借條,應該由出借人,也就是債權人對此作出合理的解釋,提供證據證明債務人未清償債務卻將借條撕破,否則會視為債務人在還清借款的情況下將借條撕破,也就是說,“借條”的效力關鍵在于債權人的舉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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