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債務人未通知擔保人擅自轉讓債務,擔保人可以不用承擔擔保責任,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法律規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務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的債務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七條 債務承擔對保證責任影響,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人加入債務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受影響。
1、在擔保期間,債權人轉讓債權的,擔保人仍應當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2、債權轉讓后,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范圍仍為原擔保合同約定的范圍。
3、如擔保合同明確約定債權轉讓后,擔保人將不承擔擔保責任的,按擔保合同處理。
《擔保法》
第二十二條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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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因此,除非之前你們之間有約定,否則還要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二條債權讓與對保證責任的影響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三條債務承擔對保證責任的影響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債的變更對保證責任的影響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的保證期間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最高額保證的保證期間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于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保證擔保與物的擔保并存時保證責任的承擔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訂立的無效保證合同的處理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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